谢崇彬大律师

于2014年获认许

谢崇彬大律师

认许

香港 2014

教育资历

法学专业证书 香港中文大学 2013
法学士(荣誉学位) 香港中文大学 2012

执业履历

Marco的执业范围包括民事及刑事案件,亦曾于原讼法庭、区域法院、裁判法院及土地审裁处担当代讼人(独自处理或与其他大律师共同处理)。

Marco在各范畴的刑事案件上均有经验,并处理过一系列的案件,包括贪污、性罪行、入境条例相关的控罪、道路交通罪行、伪造文书、诈骗及工业传票等等。 Marco亦定期为律政司于裁判法院进行检控工作。

民事案件方面, Marco亦从不同领域的案件中累积经验,包括合约纠纷、逆权侵占、信托、遗产认证及继承、业主与租客、人身伤害、资产冻结的禁制令、根据《精神健康条例》的申请及对拒绝法律援助的决定提出上诉。

Marco能以英文或中文处理案件及编写法律文件。

語言能力

操流利粤语、英语及普通话。

案件摘录

刑事案件

香港特别行政区诉黄英豪及其他 (HCCC 409/2015; DCCC 190/2017)

代表时任上市公司主席兼全国政协委员黄英豪,被告人被控以两项贿赂罪。案件原订于2017年2月在高等法院在陪审团席前开审,但在律政司申请下,高等法院原讼庭法官将案件移交至区域法院进行审讯。 Marco并没有参与区域法院将进行的审讯。 (由黄敏杰资深大律师带领)

 

香港特别行政区诉何济纲 (HCMA 328/2014)

被告人于审讯后被裁定非礼罪成立(审讯由另一名大律师处理),定罪后上诉并获判上诉得直,原因是裁判官错误接纳报称的受害人的证供(由黄敏杰资深大律师带领)

 

香港特别行政区诉罗建祥及笵愽勋 (HCMP 3205/2015)

两名被告人被控违反逗留条件,并被裁判法院拒绝保释。两名被告人向原讼法庭申请保释并获批准。律政司最终决定不提证据起诉。 (与李咏文大律师共同处理)

 

香港特别行政区诉司徒健群 (KTCC 4866/2016)

代表案中被控以代理人身份索取及接取利益,触犯《防止贿赂条例》第9条的被告人 (独自处理)

 

香港特别行政区诉陈天豪 (KCS 13084 – 13086/2016)

被告人被控在交通意外后没有停车及没有报告等三张传票,法庭接纳辩方的毋需答辩陈词后,裁定被告人面对的三张传票获判无罪 (独自处理)

 

工业传票

香港特别行政区诉飞鸿建筑(香港)公司 (KCS 22922 – 22935/2014)

被告公司因一宗致命工业意外而被控以14张传票。控方于审讯的第一天申请押后,其后决定对被告公司所面对的全部传票不提证供起诉(与李咏文大律师共同处理)

 

香港特别行政区诉联骏集团有限公司 (KTS 9926/2016)

被告公司的雇员在工作时不慎使用绞肉机以致食指折断,被告人因而被控违反《工业及工厂经营条例》第6A条。经审讯后,被告公司获判无罪。 (独自处理)

 

香港特别行政区诉威立地板工程有限公司及另一人 (ESS 21596 – 21603/2016)

被告公司被控以4张传票,当中包括被控违反《工业及工厂经营条例》第6A条。经审讯后,被告公司所面对的4张传票均获判无罪。 (独自处理)

 

香港特别行政区诉港澳(亚洲)工程有限公司 (ESS 21596 – 21603/2016)

被告公司被控以2张传票,被控没有采取足够的步骤防止任何人从不少于2米的高度堕下。经审讯后,被告公司所面对的2张传票均获判无罪。 (独自处理)

 

香港特别行政区诉均安建筑有限公司及另一人 (ESS 21596 – 21603/2016)

因被告公司负责的启德发展计划第4期建筑地盘的一部吊重机在吊运过程中翻侧,两间被告公司因而被控以共4张传票,当中包括被控违反《工业及工厂经营条例》第6A条及第13条。经审讯后,被告公司所面对的4张传票均获判无罪。 (独自处理)

 

民事案件

Primecredit Limited v Wong Ho & Another (HCMP 2103/2015; CACV 246/2016)

代表当事人处理有关一个居屋单位的业权事宜。当事人为购入涉案的居屋单位支付大部份的款项,但物业的名义上的业权拥有人为当事人的家人。当事人儿子为物业的注册拥有人,其债权人声称当事人并非物业的实权拥有人,并要求执行针对该单位的押记令。案件的上诉将于2017年6月展开。 (与章培伟大律师共同处理)

 

Fung Ka Wing (冯嘉荣) v The Kik Lok Tung Benevolent Society Limited (极乐洞善洞有限公司) (DCCJ 400/2016)

代表被告公司在区域法院进行的审讯中抗辩其前租客就一个住宅单位的逆权侵占申索(与邝秀峰大律师共同处理)

 

Wong Lan (黄兰) v Chung Lok Ho (钟乐豪) (DCCJ 4881/2016)

代表被告人抗辩有关一幢位于新界的村屋的逆权侵占申索 (独自处理)

 

Ma Oi Lan (马爱兰) & Others v Chan Wai Kuen (陈伟权) & Another (LDPD 970/2016)

代表业主处理在土地审裁署进行的审讯,案中的答辩人以「已作承诺不容反悔」的原则抗辩,审讯后业主收回出租的物业,答辩人其后的的覆核申请亦被驳回。 (独自处理)

 

有关TS的事宜 (HCMH 22/2016)

根据《精神健康条例》第II部份,申请替一名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人委任产业受托管监管人处理和管理其财产。 (独自处理)




吴汉辉大律师

认许年份:2016(香港)

吴汉辉大律师

认许

香港 2016

教育资历

社会科学学士(政治与行政学系) 香港中文大学
Juris Doctor 香港中文大学
法学专业证书 香港中文大学

执业履历

Eddie拥有各范畴民事案件的执业经验,尤其着重遗嘱认证、婚姻讯讼及人身伤害赔偿有关的案件。

就刑事案件方面,Eddie曾处理涉及各类型性罪行、刑事恐吓、盗窃、串谋诈骗、藏毒贩毒、违反逗留条件及袭击罪行的案件。 Eddie 近期亦经常处理「套丁」有关罪行及由房署所提出的传票案件。

Eddie现时于陈乐信资深大律师及黄佩琪资深大律师的带领下,于HKSAR v Li Yam Pui &Ors (CACC 425/2015)一案(香港首宗直接控告「套丁」行为的案件)中代表案中九名申请人。

Eddie 亦专注于处理不同类型的纪律研讯或行政上诉聆讯,包括香港医务委员会、香港中医药管理委员会、香港护士管理局、职业治疗师管理委员会、注册消防装置承办商纪律委员会、行政上诉委员会等等。

案件摘录

民事

Lau Chi Sum v Lau Chi Lam & Anor [2020] 5 HKLRD 545

代表两名被告人成功就原告人申请的讼费申请提出抗辩,案件涉及「无损权益规则」及「虚耗讼费」等法律原则的讨论。

Active Lai Chau v 任庆权 [2019] 3 HKLRD 547

代表被告人成功就原告人的伤害赔偿申索提出抗辩,案件涉及过往定罪纪录在民事官司的应用/效力及证据价值等法律原则的讨论。

对王 [2023] HKFC 93 & 207

代表答辩人。 案件涉及婚姻资产的分配及就有关延误申请附属济助的讨论。

罗对陆 [2021] HKFC 190

代表呈请人。 案件涉及婚姻资产的分配及遗产有关的讨论。

LWF WST [2021] HKFC 164

代表答辩人; 案件涉及婚姻资产分配、债务及行为等的讨论。

 

刑事

HKSAR v Li YP & Ors (CACC 425/2015)(由陈乐信資深大律师及黄佩琪資深大律师帶領)

代表案中其中9名申请; 就有关定罪及判刑向上诉法庭申请上诉许可。

HKSAR v Ho LS & Anor [2019] HKCA 1306 (由黃敏杰資深大律師帶領)

代表案中第二上诉人; 就有关定罪及判刑向上诉法庭提出上诉案件涉及「飞丁」及「向代理人提供利益」。

香港特别行政区 YFL [2022] HKCFI 3814

代表案中上诉人; 就有关定罪作出上诉。 上诉人被裁定一项猥亵侵犯罪成。 上诉得直,定罪撤销兼得原审及上诉所招致的讼费。

香港特别行政区 CCF [2022] HKCFI 2177 & 2437

代表案中上诉人; 就有关定罪作出上诉。 上诉人被裁定一项袭击致造成身体伤害罪。 上诉得直,定罪撤销兼得原审及上诉所招致的讼费。

HKSAR v TMT & Ors  [2021] HKCFI 184 (与李詠文大律師共同處理)

代表案中第三上诉人; 就有关定罪及判刑向上诉法庭提出上诉,案件涉及「公职人员行为失当」。 上诉得直、定罪撤销。

 

纪律研讯或行政上诉聆讯

香港医务委员会

有關: Dr Lam M (MC 20/3354)

代表被告醫生。 本案涉及業務推廣。

有關: Dr Lau OC (MC 19/426)

代表被告医生。 本案涉及病假证明书的发出及医疗纪录的保存。

有關: Dr Tong HDE (MC 20/3247 & MC 21/014)

代表被告醫生。 本案涉及業務推廣。

有關: 郑医生 CC (MC 21/360)

代表被告医生。 本案涉及危险药物纪录的保存。

有關: Dr Lam TH (MC 17/264)

代表被告醫生。 本案涉及藥物標示。

有關: Dr Ho KC & Ors (MC 17/049)

代表被告醫生。 本案涉及約束衣的使用。

有關: Dr Chan YW & Ors (MC 16/245)

代表被告醫生。 本案涉及約束衣的使用。

香港中医药管理委员会

有關: Mr WSB (CMC/007614/MC/3)

代表案中的中医师。 该案指称该中医师在施行针灸时的不当行为及没有制备充足的医疗纪录。 在替该中医师呈交陈词后,委员会并没有向该中医师提出任何的纪律控罪。

有關: 李小姐 (CMC/006980/MC/1)

代表被告中医师。 该中医师面对一项专业失当的纪律控罪(涉指在施行艾灸时的不当行为)。 该中医师在研讯后获裁定无罪。

香港护士管理局

有關: Mr YKM (NC 3259/7/B)

就有关管理局应否运用《护士注册条例》(第164章)下的酌情权拒绝将答辩人列入注册护士名册内进行研讯。 该研讯的重点在于答辩人过往有一项刑事定罪纪录。 在研讯后,管理局决定将答辩人列入注册护士名册内。

职业治疗师管理委员会

有關: Mr YCS ((78) in OT 18/A/50)

就有关委员会应否运用《辅助医疗业条例》(第359章)下的酌情权拒绝将答辩人列入注册职业治疗师名册内进行研讯。 该研讯的重点在于答辩人过往有一项刑事定罪纪录。 在研讯后,委员会决定将答辩人列入注册职业治疗师内。

有关:杨国荣  (AAB 23/2020)

代表受约束人一方并就行政委员会的仲裁范围作陈词。

上诉审裁团(建筑物)主席(由1.12.2021至30.11.2024)




陈满怡大律师

于2016年获认许

陈满怡大律师

认许

香港 2016

教育资历

法学士(荣誉学位) 英国诺丁汉大学
法学专业证书 香港大学

执业履历

Joyce于2017年在黄敏杰资深大律师、李咏文大律师及钱孝良大律师指导下,完成实习后加入本大律师事务所。于实习期间,她于处理刑事及民事案件均取得丰富经验,涉足的范畴涵盖船运、合约、商业、公司、信托、诽谤及白领罪案。

陈满怡大律师的执业范畴涵括民事与刑事诉讼。 陈大律师师承黄敏杰资深大律师、李咏文大律师及钱孝良大律师。 她于2016在大律师实习期结束后开始执业,不时受聘 (独自或跟随其他大律师) 出席上诉法庭、高等法院、区域法院、家事法院及土地审裁处及裁判法院的聆讯。

在民事案件方面,陈大律师的执业范围广泛,案件涵盖多个执业范畴,并接受一切与民事诉讼有关的工作。 陈大律师拥有不同法律领域的诉讼及法律咨询的执业经验,包括合约、土地及信托诉讼、楼宇管理、侵权、人身伤亡及雇主赔偿索偿、公司诉讼、破产及公司清盘、司法复核、婚姻诉讼、资产诉讼及其他商业及民事纠纷等。

陈大律师正在不同范畴的刑事案件中累积经验,并接受一切与刑事诉讼有关的工作。 陈大律师具有在辩护刑事案件的经验,包括法律探访、保释申请、求情、审讯和裁判法院上诉。 她亦不时在裁判法院代表律政司作检控官。 陈大律师曾处理涉及各类型性罪行包括道路交通罪行、性罪行、盗窃、串谋诈骗、违反逗留条件、藏毒贩毒、刑事恐吓、袭击、及证监会监管事宜等商业罪案案件等。

陈大律师能够以中文和英文处理案件及起草状书。 陈大律师完成了香港调解资历评审协会认可的调解员训练。民事

Ng Yeuk Chu Winnie v. Ng Sung Kui & Anor [2021] HKCFI 2116; HKCFI 2524 – 原讼庭  – 于有关遗产管理人委任的诉讼中代表第二被告 (支持第一被告的委任),案件涉及擅自处理遗产及 取消放弃遗嘱认证等法律原则的讨论,法庭委任第一被告为唯一遗产管理人及命令原告支付两名被告的讼费;原告其后提出更改暂准讼费命的申请 亦被驳回。 (独自处理)

Chiou Hsin Ying v. Wong Shing Yu Byron [2021] HKDC 1225 – 区域法院 – 审讯 – 于有关漏水赔偿的申索中代表原告。 (独自处理)

Wu Tak Hung v.  Lee Hoi [2021] HKDC 1148 – 区域法院 – 审讯 – 於工程合约纠纷中代表被告 。 (独自处理)

Sit Sau Ming v.  Leung May Chun Alison Aliance &Anor [2020] HKDC 137 – 区域法院 – 重审 –于有关违反物业买卖合约 的申索中代表原告,案件涉及撤销合约及同时代表买卖双方律师就业权提出的要求等法律原则的讨论,成功取得强制履行令。 (由钱纯武大律师带领)

Man Cheuk Hei Alice v.  The Hong Kong Housing Authority & Anor.  (HCAL 2142/2019) – 原讼庭 –  于司法复核申请中代表申请人。 (独自处理)

CYK v.  LTH [2020] HKFC 277 – 家事法庭 – 审讯 – 于附属济助诉讼的申索中代表呈请人;成功说服法庭答辩人有 蓄意转移/消耗资产,并就答辩人未有披露重大资料而对他作出不利推论。 (独自处理)

The Incorporated Owners of Fortune Gardens v.  Chan Grant & Anor [2018] HKLdT 53 – 土地审裁署 – 审讯 – 于业主立案法团因违反大厦公契而提出的诉讼中代表申请人; 案件涉及默许及拥有人不容反悔法律原则的讨论;成功取得禁制令修复大厦防水层的命令。 (独自处理)

THY v.  CHFR [2018] HKCA 240 – 上诉法庭 – 就针对搁置交相呈请提出上诉的许可申请中代表答辩人。  (独自处理)

Hong Kong Property Mortgage Limited v.  Ng Lai Ping Cathy [2018] HKDC 432 – 区域法院 – 审讯 – 案件涉及非法收取费用、提早还款条款、复息及利息计算法律原则的讨论 ;成功代表被告抗拒放债人追讨欠款的申索。 (独自处理)

THY v.  CHFR [2018] HKFC 10 – Family Court – 家事法庭 – 就针对搁置交相呈请提出上诉的许可申请中代表答辩人。  (独自处理)

Sit Sau Ming v.   Leung May Chun Alison Aliance & Anor (Unrep.,DCCJ 4453/2008, 12th December 2017) – 区域法院 – 审讯 –  于有关违反物业买卖合约的申索中代表原告,案件涉及撤销合约及同时代表买卖双方律师就业权提出的要求 等法律原则的讨论,成功取得强制履行令。 (由钱纯武大律师带领)

3G Finance Limited v.  Yao Yuan &Anor (Unrep., HCA 2629/2015, 6th December 2017) – 原讼庭 – 审讯 – 于放债人追讨欠款 的申索中代表原告,成功取得该申索胜诉的判决。 (独自处理)

Hou Tsun Tat & Otrs v.  Wong Wai Chung (Unrep., DCPI 96/ 2015, DCPI 439/ 2015 &DCPI 476/2015, 31st October 2017) – 区域法院 – 于推翻缺席判决 的申请中代表被告。  (独自处理)

刑事

香港特别行政区诉 关宇轩 (STCC 2606/2021) : 于一宗贩毒案件中,成功为被告人争取改控较轻的「藏毒」罪。 (独自处理)

香港特别行政区诉 邓庆华 (FLCC 1153/2021):于一宗危险驾驶导致他人身体严重受伤案件中,成功为被告人争取改控较轻的「不小心驾驶」,并以罚款$2000处理(无需停牌)。 (独自处理)

香港特别行政区 诉 刘建洋 (KCCC 2068/2019) – 成功为被告人争取律政司撤销3项欺骗手段取得财产及妨碍司法公正罪。 (独自处理)

香港特别行政区 诉 叶志伟Tony  [2019] HKDC 869 – 区域法院 – 代表被告人求情 – 入屋犯法罪及无合理因由而没有按照法庭的指定归押。 (独自处理)

香港特别行政区 诉 陈永堂 (ESS 12312/2019):于一宗无牌经营食物业案件中,成功为被告人争取律政司撤销检控。 (独自处理)

语言能力

操流利英语、粤语和普通话。

https://mkwong.com.hk/wp-content/uploads/2017/01/mtse-selected-cases-sc.pdf




罗绍轩大律师

于2018年获认许

罗绍轩大律师

认许

香港 2018

教育资历

法学士(一级荣誉) 香港城市大学
法学硕士 伦敦政治及经济学院
法学专业证书 香港城市大学

执业履历

Jason于实习期内师承沈伟民大律师、梁照林大律师、李定国资深大律师、石书铭大律师及黄敏杰资深大律师。 于2018年实习期满后加入本大律师办事处。

Jason正于各范畴的工作累积经验。 尤其在刑事案件方面,曾处理过的案件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谋杀、性罪行、商业罪案、毒品案件、入境事务案件及交通案件,并曾于高等法院、区域法院及裁判法院担当代讼人(独自进行或协助其他大律师)及控方外聘大律师。 Jason亦有到警署及惩教院所提供法律探访。

民事方面,Jason亦有不同的执业经验,包括商业诉讼、人身伤亡索偿及司法复核案件。工作及服务经验

2018至2022 大律师公会新晋大律师委员会委员
2019至今 香港剑道协会名誉法律顾问
2021至今 香港浸会大学兼职讲师
2021年3月 政务司司长办公室2018-2020年度义务法律服务表扬计划

案件摘录

HKSAR v Wang Yinan(HCMA 61/2019) 代表上诉人就其盗窃罪定罪上诉。 (由黄敏杰资深大律师带领)
HKSAR v Lee Ting Yat(HCCP 1033/2018) 成功于高等法院原讼法庭代表申请人申请保释等候判刑。 申请人于裁判法院被裁定猥亵侵犯罪成,还柙索取报告。
HKSAR v Lee Tse Fung(HCCP 249/2020) 成功于高等法院原讼法庭代表申请人申请保释等候审讯。 申请人被控非法禁锢及勒索,于裁判法院被拒保释。
HKSAR v Yu Lai Kuen & Ors (DCCC 274/2018) 代表被控洗黑钱罪之第一被告,被告获判无罪。 (由李頴儿大律师带领)
HKSAR v Cho Lok Him & Ors (DCCC 691/2020) 代表被控非法禁锢及勒索之第三被告,区域法院法官裁定表面证供不成立,被告获判无罪。 (由吴政煌大律师带领)
HKSAR v Ho Ming-hin & Ors (DCCC 280/2021) 以控方外聘大律师身份检控涉及非法集结及违反蒙面法的案件。 (由许俊声大律师带领)
HKSAR v Ho Fu (STCC 2817/2018) 代表被告人处理其雇用不可合法受雇的人控罪,被告获判无罪。
HKSAR v Siao Chi Yung Weslie & Ors (WKCC 2550/2018) 代表被控串谋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之第二被告,案情指第二被告身为文凭试主考员,向私人补习导师披露试题。 (由李咏文大律师带领)
HKSAR v Lee Kwok Fai (KCS 511136/2020) 代表被告人处理其危险驾驶控罪,法庭裁定被告危险驾驶罪名不成立,改判不小心驾驶。
HKSAR v Wong Tak Lung (STCC 2709/2021) 被告人被控出售应用伪造商标的货品及为售卖或任何商业用途或制造用途而管有应用伪造商标的货品两项控罪。 经审讯后获裁定两项控罪罪名不成立。
HKSAR v Fan Ming Long & Ors (TMCC 78/2022) 代表第一被告处理其袭击致造成身体伤害罪,案情指第一被告联同另外四名人士一同袭击一名男子。 经审讯后获裁定控罪罪名不成立。

语言能力操流利粤语、英语、普通话及日语。商业罪行
一般刑事诉讼
民事诉讼
司法复核及其他公共法诉讼
人身伤害及雇员补偿
公民权利
妨碍公共秩序

https://mkwong.com.hk/wp-content/uploads/2017/01/mtse-selected-cases-sc.pdf




林凱欣大律師

于2019年获认许

林凯欣大律师

认许

香港 2019

教育资历

法学专业证书 (香港大学)
法学士(荣誉学位) (香港大学)
社会科学学士(政治学与法学)及法学士(荣誉学位) (香港大学)

执业履历

林凯欣大律师于实习期间师承黄敏杰资深大律师、黄添伟大律师、严斯泰大律师、高东利大律师、邓乐勤资深大律师及黄锦娟大律师,并于2020年实习期满后加入本大律师事务所。

林大律师持续发展刑事及民事范畴的法律工作,也在广泛的执业范畴上拥有一定的经验。 林大律师曾于原讼法庭、区域法院、裁判法院担当代讼人(独自处理或与其他大律师共同处理)。

林大律师在各范畴的刑事案件上均有经验,并在原审及上诉庭处理过一系列的刑事案件,包括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洗黑钱罪、贪污、诈骗、性罪行、伤人罪行、刑事毁坏、一般及严重道路交通罪行(包括危险驾驶导致他人死亡)、与危险药物及入境条例相关的控罪。 林大律师也有在高等法院为被告人作保释申请的经验。 此外,她亦有不时到警署、廉政公署、入境事务处及劳工处为被捕人士提供法律探访。

林大律师于其首年执业期间,便在黄敏杰资深大律师的带领下(及与梁耀炜大律师共同处理),在一宗历时长达85天的区域法院案件(有关三名明爱医院眼科医生涉嫌犯下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中代表第一被告抗辩(香港特别行政区 诉 邱承建及另二人 DCCC 1092/2018)。 第一被告最终被判三项控罪全部不成立。

其后,林大律师于一宗有关港交所首次公开招股审查组联席主管的公职人员行为失当及贪污案中,在区域法院代表第一被告抗辩(由黄敏杰资深大律师带领及与童秀仪大律师共同处理),被告人最终被判两项控罪全部不成立(香港特别行政区 诉 杨金隆及另一人 [2021] HKDC 1560; [2022] 5 HKLRD 1082)。

除刑事案件外,林大律师亦于以下的民事诉讼范畴拥有一定经验,包括合约法、信托法、土地法、遗嘱认证法及家事法。 林大律师不时被委托代表申请人作出不同的非正审申请,包括临时禁制令及资产冻结令。 她于其中一宗高等法院案件成功为原讼人向法庭取得一项针对被告人的资产冻结令以及简易判决,涉款约港币1,500万(翁伟文诉梁国邦 [2020] HKCFI 2657; [2021] HKCFI 896)。

林大律师接受大律师事务所各专业范畴有关诉讼及寻求法律意见的委聘。

语言能力

操流利英语、粤语及普通话

案件摘录

刑事案件

香港特别行政区 与谢耀陞及冼玉翎 (CACC 235/2023):代表被告人成功向高等法院上诉法庭申请等候上诉保释(由余承章资深大律师带领及与李咏文大律师共同处理)

香港特别行政区 周永恒 (TMCC 866/2023):代表被告人就裁判法院一宗「抗拒执行职责的警务人员」及「袭击执行职责的警务人员」案件作认罪求情(独自处理)

香港特别行政区 莫梓枫 (STCC 2075/2023):代表被告人就裁判法院就一宗「没有提供呼气样本」案件作认罪求情,被告人最终被判社会服务令(独自处理)

香港特别行政区 黄智美 [2023] HKCFI 2557:代表被告人就裁判法院一项「使用虚假文书罪」及一项「使用虚假文书副本罪」的判刑提出上诉,最终上诉得直,原本三个月的刑期改以缓刑代替(与李咏文大律师共同处理)

香港特别行政区 高永雄 [2022] HKCFI 3275:代表被告人就裁判法院一宗非礼案件的两项定罪提出上诉,最终上诉得直,撤销所有定罪(由黄敏杰资深大律师带领及与温智君大律师共同处理)

香港特别行政区 彭兆衡及另三人 (CACC 281/2021):律政司于区域法院一宗有关中大伍宜孙书院及善衡书院职员串谋诈骗的案件中,就第三被告的脱罪提出上诉(与李咏文大律师共同处理)

林征嫦诉 程练传 (STS 5870-5879/2021):于裁判法院一宗私人检控盗窃超过价值800万财产的案件中代表被告人抗辩,被告人最终被判所有控罪不成立(由黄敏杰资深大律师带领及与傅昶生大律师共同处理)

香港特别行政区 杨金隆及另一人 [2021] HKDC 1560; [2022] 5 HKLRD 1082:于区域法院一宗有关港交所首次公开招股审查组联席主管的公职人员行为失当及贪污案中,代表第一被告抗辩,被告人最终被判两项控罪全部不成立(由黄敏杰资深大律师带领及与童秀仪大律师共同处理)

姜祖育及 香港特别行政区 (HCCP 195/2021):代表申请人成功向高等法院原讼法庭申请候审保释(由黄敏杰资深大律师带领及与梁耀炜大律师共同处理)

香港特别行政区 杜立衡 (KTCC 1556/2020):于裁判法院一宗袭击警务人员的案件中代表被告人抗辩,被告人最终被判三项控罪全部不成立(由黄敏杰资深大律师带领及与王国豪大律师共同处理)

香港特别行政区 彭兆衡及另三人 [2021] HKDC 644:于区域法院一宗有关中大伍宜孙书院及善衡书院职员涉嫌就小型工程索取报价串谋诈骗的案件中,代表第三被告抗辩,第三被告最终被判罪名不成立,并成功获得审讯讼费(与李咏文大律师共同处理)

香港特别行政区 邱承建及另二人 [2020] HKDC 1177:在一宗长达85天有关三名明爱医院眼科医生涉嫌干犯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的区域法院案件中,代表第一被告抗辩,第一被告最终被判三项控罪全部不成立(由黄敏杰资深大律师带领及与梁耀炜大律师共同处理)

香港特别行政区 何锦祥 (STC 1127/2020):于一宗危险驾驶导致他人死亡案件中,成功为被告人向律政司争取改控较轻的「不小心驾驶」,并成功争取以社会服务令代替监禁式刑罚

梁颂仁及香港特别行政区 (HCCP 606/2019):代表申请人向高等法院原讼法庭作出候审保释申请(由邓乐勤资深大律师带领)

民事案件

岑新麗 已故及欧内斯特法院法团拥有人 (DCCJ 3924/2015):於區域法院成功為原訟人取得一項有關逆權侵佔被告人某地段擁有權的欠缺狀書判決(獨自處理)

World Crown Holdings Limited v Hing Ping Hang Limited (DCCJ 20/2023):於區域法院成功為原訟人取得一項針對被告人的簡易判決,要求被告人將物業空置管有權交還原訟人及支付中間收益(獨自處理)

World Crown Holdings Limited v Sui Sang Environmental Technology Limited (DCCJ 21/2023):於區域法院成功為原訟人取得一項針對被告人的簡易判決,要求被告人將物業空置管有權交還原訟人及支付中間收益(獨自處理)

Intelligent International Group Holdings Limited (HCA 1479/2022):於區域法院成功為原訟人取得一項針對被告人的簡易判決,要求被告人將物業空置管有權交還原訟人及支付欠租/中間收益(獨自處理)

合豐隆有限公司(前稱卓悅化粧品批發中心有限公司) (HCCW 255/2022):代表公司(答辯人)反對呈請人作出的公司清盤申請(獨自處理)

Cheung Sai Lon v Cheung Sai Ha And Another [2021] HKCFI 904:代表被告人於高等法院成功將一項簡易判決作廢(與高東利大律師共同處理)

Yung Wai Man v Leung Kwok Pong [2021] HKCFI 896:成功在高等法院为原告人取得一项败诉被告人的简易判决,金额约为1,500万港元(与刘启轩先生共同管理)

Yung Wai Man v Leung Kwok Pong [2020] HKCFI 2657:於高等法院成功為原訟人向法庭取得一項針對被告人的資產凍結令,涉及金額約為$1,500萬港幣(與劉啟賢大律師共同處理)

Polimax Spólka Z.O.O. v Mackt Trade Limited And Another HCA 1923/2018:成功為判定債權人向法庭取得一項針對判定債務人的第三債務人的絕對命令,涉及金額約為$500萬港幣(獨自處理)

其他

香港兽医管理局及陈麒吉兽医 (投诉编号: 48-2017):代表当事人就两项作出虚假及误导性陈述的控罪于香港兽医管理局研讯委员会席前抗辩(独自处理)

商业罪行

一般刑事诉讼

一般民事诉讼(包括但不限于合约纠纷、信托法、土地法及遗嘱认证法)

家事法




庞运龙大律师

于2020年获认许

庞运龙大律师

认许

香港 2020

教育资历

文学士(荣誉学位)(中国文史及社会学双主修) 香港大学
法学士 (荣誉学位) 香港大学
法学专业证书 香港大学

执业履历

庞运龙大律师分别跟随黄敏杰资深大律师、严永铮大律师、李颂然大律师、刘仲文大律师及张灵勤大律师完成其大律师实习,并于2020年获得大律师资格后加入本大律师事务所开始执业。 庞运龙大律师的执业范围包括刑事及民事案件。 

在成为大律师之前,庞运龙大律师曾在香港警务处担任警务督察一职,因此他对警察程序和各种类型的刑事调查非常熟悉。 庞运龙大律师正在不同范畴的刑事案件中累积经验,并接受一切与刑事诉讼有关的工作如法律探访、提供法律意见、刑事辩护和上诉等。 

庞运龙大律师的民事执业范围包括一般商业和合同纠纷、破产和清盘、人身伤亡案件以及婚姻诉讼。

语言能力

流利英语、普通话、粤语及上海话




黃海垚大律师

于2022年获认许

黃海垚大律师

认许

香港 2022

教育资历

法学专业证书 香港城市大学
法学士 伦敦政治经济学院

执业履历

黄海垚大律师师承潘熙资深大律师、曾藹琪大律师、张灵勤大律师及林嘉仁大律师。

黄大律师在伦敦政治经济学院取得法学士学位,在学期间,黄大律师多次参与本地及国际模拟法庭比赛,包括代表香港城市大学在曼弗雷德·拉克斯国际太空法模拟法庭辩论赛中,并获得亚太区的一等奖。

黄大律师目前正拓展刑事业务,并有处理道路交通罪行、盗窃罪、藏毒贩毒、串谋诈骗及性罪行等案件的经验。

黄大律师亦拥有各范畴民事案件的执业经验,包括诽谤、合约纠纷、商业诉讼、信托、破产及公司清盘、婚姻纠纷、人身伤害、业主与租客及逆权侵占等案件。

黄大律师能以英语及中文草拟法律文件及于法庭陈词。

语言能力

操流利英语、粤语及普通话。

商业罪行

一般刑事诉讼

民事诉讼

家事法

人身伤害及雇员补偿

    1. Yip Wai Tak Vivian v Lee Ka Wo Esmond and Ors [2023] HKDC 551(上诉许可申请; 诽谤; 违反保密原则及误用私人资料)(与林嘉仁大律师及梅蕊婷大律师共同处理)(等待上诉结果中)

     

    1. HKSAR v Lee Kam Chuen [2023] HKDC 1076(于一宗危险驾驶导致他人死亡案件中代表被告人抗辩,被告人最后被判罪名不成立)(与李咏文大律师共同处理)

     

    1. Ho Wai Yin and Ors v Cheng Suet Yee [2023] HKCFI 2690(承諾解除; 遗嘱认证诉讼)

     

    1. CRB (a firm) v Mark Richard Charlton Sutherland [2014] 1 HKLRD 106(抵抗简易判决申请; 律师师的专业疏忽; 衡平法抵销)(与林嘉仁大律师共同处理)




李咏文大律師

于2001年获认许

李咏文大律师

认许

执业大律师 香港 2001
执业律师 澳洲新南威尔斯州最高法院 2000
执业大律师及事务律师 纽西兰高等法院 1999

教育资历

法学专业证书 香港大学 2001
法律专业课程 纽西兰法律专业学院 1999
法学士(荣誉学位) 纽西兰奥克兰大学 1999

工作及服务经验

劳工处检控工作培训员 – 有关调查,检控及刑事法庭程序及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处的事宜 2014, 2019, 2021-2023
香港大学法学士「刑事诉讼程序」课程兼职讲师 2016秋
暂委特委裁判官 2009

执业履历

Amanda的执业范围包括刑事及民事法。

Amanda的执业范围涵盖所有刑事法范畴,专攻商业罪案及洗黑钱案件。在资深大律师领导下,Amanda参与过多宗案件的辩护工作,其中涉及若干知名人士。近年,Amanda亦为律政司在区域法院进行刑事检控工作。 Amanda于2009年担任暂委特委裁判官。

民事商业案件方面,Amanda曾独自或跟随资深大律师参与不同范畴的案件,包括诈骗、股东及合约纠纷。

语言能力

Amanda能以粤语或英语处理案件,并擅于普通话会话。

案件摘录

刑事案件

 

  1. Yan Sui Ling (严穗陵) v. HKSAR [2012] 15 HKCFAR 146

内地投资者严穗陵女士于区域法院被裁定一项洗黑钱罪,当时由另一名资深大律师为其辩护。她在其大律师事务所负责人黄敏杰资深大律师的带领下,为被告就有关判决向上诉法庭提出上诉。上诉法庭驳回有关上诉。 Amanda在黄敏杰资深大律师的带领下,为被告向终审法院提出上诉申请,因符合「显示曾有实质及严重的不公平情况」而获批准上诉许可。终审法院接受有关上诉,并撤销严女士的控罪。该宗案件涉及的重大问题为中国大陆地下钱庄对香港洗黑钱罪行的影响,以及原审法官与上诉法庭对证据之评估是否有误。

 

  1. HKSAR v. Shum Kin Wing (沈建荣) and Another (DCCC No. 175/2013; CACC No. 437/2013)

两名被告于区域法院被控告洗黑钱罪,指控的依据为被告之银行帐户交易金额和报税单的收入不对称。 Amanda在黄敏杰资深大律师的带领下被告辩护。辩方在审讯中传召多位证人,并提交多个文件册的证供,以解释有关银行帐户交易。被告于长达数星期的审讯最后被判部份罪名成立。 Amanda在黄敏杰资深大律师的带领下成功于上诉法庭提出上诉,两名被告均获撤销余下罪名,且并无责令重审。有关议题涉及终审法院在彭洪辉一案作出的判决所产生的法律要点,以及原审法官对于事实的裁决是否作出误判。

 

  1. 香港特别行政区诉吴耀宗[2025] HKDC 223

2018年,一辆校巴停泊在北角突然向下坡滑行并加速,导致一场致命事故,造成五人死亡,两人重伤, 及多架车辆被损毁。  2019年,被告因未未有固定该制动器[手掣]而离开车辆被发出传票检控,他承认控罪并被罚款2000港元。  2023年,他再次被捕并被控以更严重的罪行,即危险驾驶导致五人死亡及对两人造成严重身体伤害。 此案被移交区域法院审理。 代表被告的Amanda申请永久终止聆讯,依据是第二次检控违反了「免受双重损害」原则(此原则超越了「一罪两审」的传统概念)。
Amanda成功获得永久终止聆讯,理由是第二次检控基于相同或大致相同事实,且无特别或特殊情况继续作出起诉, 因此违反了「免受双重损害」原则。 因本案违反「免受双重损害」原则,《香港人权法案》第11(6) 款适用,法院必须下令永久搁置本案的聆讯。 即使《香港人权法案》不适用,法院仍会根据普通法行使酌情权,命令永久搁置聆讯。  Amanda同时成功申请诉讼费用。

 

  1. 香港特别行政区诉李锦泉 [2023] HKDC 1055

被告,一名货车司机,在十字路口右转时,撞倒一名在行人过路处过马路的坐轮椅的老人。 该名老人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 控方依据专家从事故重建中提供的证据,指称若被告有适当留意前方交通情况,他本可在撞击前超过5秒钟看到死者。 被告被控以危险驾驶导致死亡罪。  Amanda在区域法院审讯中代表被告,并成功为被告辩护,反驳危险驾驶的指控。 被告最终被裁定危险驾驶导致死亡罪名不成立。

 

  1. HKSAR v. Koon Wing Yee (官永义), Sham Man Keung (沈文强) and others (HCCC No. 66/2010)

商人官永义先生及其共同被告被控就上市公司股份及持有军火的金钱纠纷向商人许智明勒索。 Amanda在黄敏杰资深大律师的带领下,于高等法院为其中一名共同被告沈文强先生辩护,由陪审团审讯。所有被告于长达数星期的审讯后均获无罪释放,并得讼费。

 

  1. HKSAR v. Wong Cho-shing, Lau Cheuk-ngai, Pak Wing-bun and 4 others (CACC No. 38/2017)

7名警员于区域法院被裁定在2014年10月15日占领运动期间欧打示威者曾健超。 Amanda在黄敏杰资深大律师的带领下,代表「7警案」的第三被告人侦缉警长白荣斌向上诉法庭就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诉。

 

  1. HKSAR v. Wong Ying Ho Kennedy (黄英豪), Chui Chuen Shun (徐传顺) and another (HCCC No. 409/2015)

Amanda在黄敏杰资深大律师的带领下,代表被控两项贿赂罪的黄英豪博士(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委员及前上市公司主席)。该案原本将于2017年2月在高等法院由陪审团进行审讯,但高等法院法官批准律政司的申请命令案件移交区域法院进行审讯。 Amanda并没有参与区域法院将进行的审讯。

 

  1. HKSAR v. Yeung Ka Sing Carson (杨家诚) (CACC No. 101/2014)

被告商人于区域法院被裁定洗黑钱罪罪名成立。于终审法院在彭洪辉一案作出判决前,Amanda在黄敏杰资深大律师的带领下为上诉人拟备了已完备的上诉理据,并于上诉申请前进行了首次保释申请,而保释申请其后被延期。

 

  1. 香港特别行政区 诉 黄俊贤 (刑事法庭2018年第50号)

上诉人在审讯后被裁定一项’贩运危险药物罪’成立, 涉及以净含毒量计18.45公斤的氯胺酮,被原审法官判囚22年。 Amanda处理该案上诉并就获批其中两项上诉理由的许可。 上诉法院最终接纳上诉方的理据、定罪撤销。

 

  1. 香港特别行政区 诉 石晓丰及其他2人 (DCCC892/2019;CACC281/2021)

案中被告石女士被控串谋欺诈香港中文大学,Amanda为其成功抗辩,并获得讼费。 律政司以案件呈述方式上诉其无罪判决及讼费命令,Amanda将继续处理该上诉。

 

  1. HKSAR v. Wong Kwan (黄坤), Lew Mun-hung(刘梦熊), Yik Siu Hung(翼小红)and Another (HCCC No. 561/2013)

在一宗串谋诈骗及洗黑钱案件中,Amanda在黄敏杰资深大律师的带领下于高等法院为商人翼小红女士辩护。该审讯极为复杂,涉及一家名为东方明珠石油的香港上市公司购买一块海外油田的事宜。其中一些相关议题包括永久终止聆讯的申请及《上市规则》的应用。翼女士于审讯后被定罪。

 

  1. Application for a summons of private prosecution against Madam Chan Sock Fun (陈淑芬) (ESMP 9236/2016)

Amanda在黄敏杰资深大律师的带领下,代表陈淑芬女士(张学友演唱会的前主办人)成功反对向其提出串谋诈骗传票申请。因有关申请因缺乏法律理据,由裁判官撤销。

 

  1. HKSAR v. Ip Man Man (叶民文) (DCCC No.801/2002)

Amanda在黄敏杰资深大律师的带领下,于区域法院为一名上市公司主席辩护,该名被告被控自其担任主席及主要股东的上市公司偷窃金钱。被告于审讯后获无罪释放,并得讼费。

 

  1.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Cheung Chung Chit (CACV No.206/2003 on appeal from HCAL No. 172/2002; [2003] 3 HKLRD 447)

Amanda在资深大律师的带领下,于区域法院审讯中代表一名被控持有88张美元伪钞(每张面值100万美元)的商人,成功申请永久中止刑事诉讼程序。 Amanda在两位资深大律师的带领下出席高等法院,参与由律政司司长就原审法官批准永久中止诉讼的决定作出的司法覆核申请,以及参与对高等法院的裁决提出上诉。上诉法庭重申高等法院的决定,并撤销对永久中止诉讼的批准,其中理由包括有关申请过早提出。

 

民事案件:

Xu Shengheng and Ever Sincere Investment Ltd v Cheung Kwan by Original Claim and Cheung Kwan and Financial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td v. Xu Shengheng & Others by Counterclaim (HCA No. 291 of 2009; CACV No. 133 of 2012)

 

New World Development Co Ltd v. Sun Hung Kai Securities Ltd (2006) 9 HKCFAR 403

 

The Stock Exchange of Hong Kong Ltd v. New World Development Co. Ltd & Others (2006) 9 HKCFAR 234

 

Modern Office Technology Limited v. New World TMT Limited (CACV No. 292 & 293/2006)




方嘉炜大律师

认许年份:2023(香港)

方嘉炜大律师

认许

香港 2023

教育资历

法学专业证书
法学士 (荣誉)

执业履历

方嘉炜大律师于实习期间师承李祖贻大律师、林清培大律师、黄锦娟大律师及李国辅大律师 。她也曾担任陈政龙资深大律师的法庭助理。她于2023 年实习期满后加入本大律师事务所。

方大律师正在广泛地发展刑事及民事范畴的法律工作,并接受各范畴的委聘。刑事范畴方面,方大律师处理过刑事诉讼案件、交通案件、海关案件及妨碍公共秩序案件等。民事范畴方面,她的专业范围涵盖人身伤亡及家事法案件。她曾在高等法院、区域法院及裁判法院独自担当代讼人,或协助其他大律师。她不时到警署进行法律探访,亦曾为公司提供有关防贿事宜和保密事宜意见。

在执业成为大律师之前,方大律师于司法机构担任法庭传译主任。她具有处理一般刑事罪行、商业罪行、交通罪行、性罪行、毒品案件、海关、入境案件等的经验。

方大律师操流利粤语、英语及普通话,能以英语和广东话处理案件

2024至今:大律师公会新晋大律师委员会委会

操流利粤语、英语及普通话一般刑事诉讼
商业罪行
民事诉讼
人身伤亡及雇员补偿
家事法
妨碍公共秩序




周易旻大律师

认许年份:2023(香港)

周易旻大律师

认许

香港 2023

教育资历

社会科学学士(社会学系),香港中文大学 (一级荣誉,年级第一)

法律博士,香港中文大学(排名首10%)

法学专业证书,香港中文大学(教资会资助学额)

执业履历

周易旻大律师师承沈士文大律师、郭憬宪大律师、伍颕珊大律师及高东利大律师,并于实习期满后,在2024年加入本大律师办事处执业。 在开展实习前, 周大律师亦曾在家事法庭担任时任区域法院法官欧阳浩荣的法官助理。

周大律师过去曾任职本地一所律师行之法律助理,因而富有丰富处理诉讼及物业买卖及转让事宜的经验。

周大律师目前正拓展刑事及民事业务,并对刑事辩护、商业及公司法、财产与土地争议、家事法、遗产与继承。 周大律师在有限度执业期间,他已有出庭经验,包括在高等法院出庭作保释申请。

在刑事案件上,周大律师有处理商业罪行、性罪行、暴力及伤人、贩运毒品、妨碍司法公正、公众秩序、国家安全及工业和政府部门传票等案件的经验。

周大律师亦具备民事及商业诉讼的经验,包括商业纠纷、公司与股东争议、不公平损害呈请、合约法、遗产与继承、家事法、人身伤亡及雇员补偿、财产与土地争议、逆权侵占、城市规划及建筑物上诉。

周大律师接受所有法律领域之委聘。

操流利英语、粤语及普通话。

一般刑事诉讼
商业罪行
性罪行
一般民事诉讼
合约法
衡平法/信托
财产/土地
城市规划及建筑物上诉
医疗疏忽 / 人身伤害
遗产/继承
家事法
公司法及破产清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