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2014年获认许

谢崇彬大律师

认许

香港 2014

教育资历

法学专业证书 香港中文大学 2013
法学士(荣誉学位) 香港中文大学 2012

执业履历

Marco的执业范围包括民事及刑事案件,亦曾于原讼法庭、区域法院、裁判法院及土地审裁处担当代讼人(独自处理或与其他大律师共同处理)。

Marco在各范畴的刑事案件上均有经验,并处理过一系列的案件,包括贪污、性罪行、入境条例相关的控罪、道路交通罪行、伪造文书、诈骗及工业传票等等。 Marco亦定期为律政司于裁判法院进行检控工作。

民事案件方面, Marco亦从不同领域的案件中累积经验,包括合约纠纷、逆权侵占、信托、遗产认证及继承、业主与租客、人身伤害、资产冻结的禁制令、根据《精神健康条例》的申请及对拒绝法律援助的决定提出上诉。

Marco能以英文或中文处理案件及编写法律文件。

語言能力

操流利粤语、英语及普通话。

案件摘录

刑事案件

香港特别行政区诉黄英豪及其他 (HCCC 409/2015; DCCC 190/2017)

代表时任上市公司主席兼全国政协委员黄英豪,被告人被控以两项贿赂罪。案件原订于2017年2月在高等法院在陪审团席前开审,但在律政司申请下,高等法院原讼庭法官将案件移交至区域法院进行审讯。 Marco并没有参与区域法院将进行的审讯。 (由黄敏杰资深大律师带领)

 

香港特别行政区诉何济纲 (HCMA 328/2014)

被告人于审讯后被裁定非礼罪成立(审讯由另一名大律师处理),定罪后上诉并获判上诉得直,原因是裁判官错误接纳报称的受害人的证供(由黄敏杰资深大律师带领)

 

香港特别行政区诉罗建祥及笵愽勋 (HCMP 3205/2015)

两名被告人被控违反逗留条件,并被裁判法院拒绝保释。两名被告人向原讼法庭申请保释并获批准。律政司最终决定不提证据起诉。 (与李咏文大律师共同处理)

 

香港特别行政区诉司徒健群 (KTCC 4866/2016)

代表案中被控以代理人身份索取及接取利益,触犯《防止贿赂条例》第9条的被告人 (独自处理)

 

香港特别行政区诉陈天豪 (KCS 13084 – 13086/2016)

被告人被控在交通意外后没有停车及没有报告等三张传票,法庭接纳辩方的毋需答辩陈词后,裁定被告人面对的三张传票获判无罪 (独自处理)

 

工业传票

香港特别行政区诉飞鸿建筑(香港)公司 (KCS 22922 – 22935/2014)

被告公司因一宗致命工业意外而被控以14张传票。控方于审讯的第一天申请押后,其后决定对被告公司所面对的全部传票不提证供起诉(与李咏文大律师共同处理)

 

香港特别行政区诉联骏集团有限公司 (KTS 9926/2016)

被告公司的雇员在工作时不慎使用绞肉机以致食指折断,被告人因而被控违反《工业及工厂经营条例》第6A条。经审讯后,被告公司获判无罪。 (独自处理)

 

香港特别行政区诉威立地板工程有限公司及另一人 (ESS 21596 – 21603/2016)

被告公司被控以4张传票,当中包括被控违反《工业及工厂经营条例》第6A条。经审讯后,被告公司所面对的4张传票均获判无罪。 (独自处理)

 

香港特别行政区诉港澳(亚洲)工程有限公司 (ESS 21596 – 21603/2016)

被告公司被控以2张传票,被控没有采取足够的步骤防止任何人从不少于2米的高度堕下。经审讯后,被告公司所面对的2张传票均获判无罪。 (独自处理)

 

香港特别行政区诉均安建筑有限公司及另一人 (ESS 21596 – 21603/2016)

因被告公司负责的启德发展计划第4期建筑地盘的一部吊重机在吊运过程中翻侧,两间被告公司因而被控以共4张传票,当中包括被控违反《工业及工厂经营条例》第6A条及第13条。经审讯后,被告公司所面对的4张传票均获判无罪。 (独自处理)

 

民事案件

Primecredit Limited v Wong Ho & Another (HCMP 2103/2015; CACV 246/2016)

代表当事人处理有关一个居屋单位的业权事宜。当事人为购入涉案的居屋单位支付大部份的款项,但物业的名义上的业权拥有人为当事人的家人。当事人儿子为物业的注册拥有人,其债权人声称当事人并非物业的实权拥有人,并要求执行针对该单位的押记令。案件的上诉将于2017年6月展开。 (与章培伟大律师共同处理)

 

Fung Ka Wing (冯嘉荣) v The Kik Lok Tung Benevolent Society Limited (极乐洞善洞有限公司) (DCCJ 400/2016)

代表被告公司在区域法院进行的审讯中抗辩其前租客就一个住宅单位的逆权侵占申索(与邝秀峰大律师共同处理)

 

Wong Lan (黄兰) v Chung Lok Ho (钟乐豪) (DCCJ 4881/2016)

代表被告人抗辩有关一幢位于新界的村屋的逆权侵占申索 (独自处理)

 

Ma Oi Lan (马爱兰) & Others v Chan Wai Kuen (陈伟权) & Another (LDPD 970/2016)

代表业主处理在土地审裁署进行的审讯,案中的答辩人以「已作承诺不容反悔」的原则抗辩,审讯后业主收回出租的物业,答辩人其后的的覆核申请亦被驳回。 (独自处理)

 

有关TS的事宜 (HCMH 22/2016)

根据《精神健康条例》第II部份,申请替一名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人委任产业受托管监管人处理和管理其财产。 (独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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