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2014年獲認許

謝崇彬大律師

認許

香港 2014

教育資歷

法學專業證書 香港中文大學 2013
法學士(榮譽學位) 香港中文大學 2012

執業履歷

Marco的執業範圍包括民事及刑事案件,亦曾於原訟法庭、區域法院、裁判法院及土地審裁處擔當代訟人(獨自處理或與其他大律師共同處理)。Marco在各範疇的刑事案件上均有經驗,並處理過一系列的案件,包括貪污、性罪行、入境條例相關的控罪、道路交通罪行、偽造文書、詐騙及工業傳票等等。Marco亦定期為律政司於裁判法院進行檢控工作。

民事案件方面, Marco亦從不同領域的案件中累積經驗,包括合約糾紛、逆權侵佔、信託、遺產認證及繼承、業主與租客、人身傷害、資產凍結的禁制令、根據《精神健康條例》的申請及對拒絕法律援助的決定提出上訴。

Marco能以英文或中文處理案件及編寫法律文件。

語言能力

操流利粵語、英語及普通話。

案件摘錄

刑事案件

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黃英豪及其他 (HCCC 409/2015; DCCC 190/2017)

代表時任上市公司主席兼全國政協委員黃英豪,被告人被控以兩項賄賂罪。案件原訂於2017年2月在高等法院在陪審團席前開審,但在律政司申請下,高等法院原訟庭法官將案件移交至區域法院進行審訊。Marco並沒有參與區域法院將進行的審訊。(由黃敏杰資深大律師帶領)

 

香港特別行政區訴何濟綱 (HCMA 328/2014)

被告人於審訊後被裁定非禮罪成立(審訊由另一名大律師處理),定罪後上訴並獲判上訴得直,原因是裁判官錯誤接納報稱的受害人的證供(由黃敏杰資深大律師帶領)

 

香港特別行政區訴羅建祥及笵愽勛 (HCMP 3205/2015)

兩名被告人被控違反逗留條件,並被裁判法院拒絕保釋。兩名被告人向原訟法庭申請保釋並獲批准。律政司最終決定不提證據起訴。(與李詠文大律師共同處理)

 

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司徒健群 (KTCC 4866/2016)

代表案中被控以代理人身份索取及接取利益,觸犯《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的被告人 (獨自處理)

 

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陳天豪 (KCS 13084 – 13086/2016)

被告人被控在交通意外後沒有停車及沒有報告等三張傳票,法庭接納辯方的毋需答辯陳詞後,裁定被告人面對的三張傳票獲判無罪 (獨自處理)

 

工業傳票

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飛鴻建築(香港)公司 (KCS 22922 – 22935/2014)

被告公司因一宗致命工業意外而被控以14張傳票。控方於審訊的第一天申請押後,其後決定對被告公司所面對的全部傳票不提證供起訴(與李詠文大律師共同處理)

 

香港特別行政區訴聯駿集團有限公司 (KTS 9926/2016)

被告公司的僱員在工作時不慎使用絞肉機以致食指折斷,被告人因而被控違反《工業及工廠經營條例》第6A條。經審訊後,被告公司獲判無罪。(獨自處理)

 

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威立地板工程有限公司及另一人 (ESS 21596 – 21603/2016)

被告公司被控以4張傳票,當中包括被控違反《工業及工廠經營條例》第6A條。經審訊後,被告公司所面對的4張傳票均獲判無罪。 (獨自處理)

 

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港澳(亞洲)工程有限公司 (ESS 21596 – 21603/2016)

被告公司被控以2張傳票,被控沒有採取足夠的步驟防止任何人從不少於2米的高度墮下。經審訊後,被告公司所面對的2張傳票均獲判無罪。 (獨自處理)

 

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均安建築有限公司及另一人 (ESS 21596 – 21603/2016)

因被告公司負責的啟德發展計劃第4期建築地盤的一部吊重機在吊運過程中翻側,兩間被告公司因而被控以共4張傳票,當中包括被控違反《工業及工廠經營條例》第6A條及第13條。經審訊後,被告公司所面對的4張傳票均獲判無罪。 (獨自處理)

 

民事案件

Primecredit Limited v Wong Ho & Another (HCMP 2103/2015; CACV 246/2016)

代表當事人處理有關一個居屋單位的業權事宜。當事人為購入涉案的居屋單位支付大部份的款項,但物業的名義上的業權擁有人為當事人的家人。當事人兒子為物業的註冊擁有人,其債權人聲稱當事人並非物業的實權擁有人,並要求執行針對該單位的押記令。案件的上訴將於2017年6月展開。(與章培偉大律師共同處理)

 

Fung Ka Wing (馮嘉榮) v The Kik Lok Tung Benevolent Society Limited (極樂洞善洞有限公司) (DCCJ 400/2016)

代表被告公司在區域法院進行的審訊中抗辯其前租客就一個住宅單位的逆權侵佔申索(與鄺秀峰大律師共同處理)

 

Wong Lan (黃蘭) v Chung Lok Ho (鍾樂豪) (DCCJ 4881/2016)

代表被告人抗辯有關一幢位於新界的村屋的逆權侵佔申索 (獨自處理)

 

Ma Oi Lan (馬愛蘭) & Others v Chan Wai Kuen (陳偉權) & Another (LDPD 970/2016)

代表業主處理在土地審裁署進行的審訊,案中的答辯人以「已作承諾不容反悔」的原則抗辯,審訊後業主收回出租的物業,答辯人其後的的覆核申請亦被駁回。 (獨自處理)

 

有關TS的事宜 (HCMH 22/2016)

根據《精神健康條例》第II部份,申請替一名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委任產業受托管監管人處理和管理其財產。(獨自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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