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許年份:2016(香港)

吳漢輝 (Eddie)

認許

香港 2016

教育資歷

社會科學學士(政治與行政學系) 香港中文大學
Juris Doctor 香港中文大學
法學專業證書 香港中文大學

執業履歷

Eddie於師承嚴斯泰大律師、梁照林大律師、吳敏生大律師、嚴永錚大律師及李詠文大律師完成實習後,於2016年加入本大律師事務所並開始執業。

Eddie擁有各範疇民事案件的執業經驗,包括商業訴訟、破產及公司清盤、婚姻糾紛及人身傷害索償(包括人身傷害及僱主賠償)。他亦曾獨自或跟隨其他大律師於區域法院及原訟法庭出庭。

Eddie正於各範疇的刑事工作上累積執業經驗,並曾處理涉及各類型性罪行、刑事恐嚇、盜竊、串謀詐騙、藏毒販毒、違反逗留條件及襲擊罪行的案件。

Eddie現時於陳樂信資深大律師及黃佩琪資深大律師的帶領下,於HKSAR v Li Yam Pui & Ors (CACC 425/2015)一案(香港首宗直接控告「套丁」行為的案件)中代表案中九名申請人。

Eddie 亦有經驗處理不同類型的紀律研訊或行政上訴聆訊,包括香港醫務委員會、香港中醫藥管理委員會、註冊消防裝置承辦商紀律委員會、行政上訴委員會等等。

案件摘錄

民事

Lau Chi Sum v Lau Chi Lam & Anor [2020] 5 HKLRD 545

代表兩名被告人成功就原告人申請的訟費申請提出抗辯,案件涉及「無損權益規則」及「虛耗訟費」等法律原則的討論。

Yam Lai Chau v Yam Hing Kuen [2019] 3 HKLRD 547

代表被告人成功就原告人的傷害賠償申索提出抗辯,案件涉及過往定罪紀錄在民事官司的應用/效力及證據價值等法律原則的討論。

Tang Kim Yu v Tang Kwan Tak [2019] HKCFI 1665

代表原告人成功申請《高等法院規則》第45號命令,案件涉及判決的執行。

LWF v WST [2021] HKFC 164

代表答辯人;案件涉及婚姻資產分配、債務及行為等的討論。

蔡志偉 辛瑞鑫 [2019] HKDC 1608

代表原告人處理租務違約及傷害賠償。

刑事

HKSAR v Li YP & Ors (CACC 425/2015)(由陳樂信資深大律師及黃佩琪資深大律師)

代表案中其中九名申請;就有關定罪及判刑向上訴法庭申請上訴許可。

HKSAR v Ho LS & Anor [2019] HKCA 1306 (由黃敏杰資深大律師帶領)

代表案中第二上訴人;就有關定罪及判刑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案件涉及「飛丁」及「向代理人提供利益」。

HKSAR v Tang MT [2021] HKCFI 184 (與李詠文大律師共同處理)

代表案中第三上訴人;就有關定罪及判刑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案件涉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上訴得直、定罪撤銷。

HKSAR v Chan SY (HCMA 298/2016)

代表上訴人提出不服定罪的申請;案件涉及作出有違公德的行為。

其他

有關:Yuen L

代表案中被告人(一名中醫師);被告人面對一項專業失當的指控。經審訊後,指控被裁定不成立。

有關:Dr Ho KC & Ors (MC 17/049)

代表其中一名醫生;本案牽涉約束衣的使用。

有關:楊國榮  (AAB 23/2020)

代表受約束人一方並就行政委員會的仲裁範圍作陳詞。

有關: Dr Mak TW (MC 16/245)

代表其中一名醫生;本案牽涉約束衣的使用。

上訴審裁團(建築物)主席(由1.12.2021至30.11.2024)

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