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获认许为大律师) | 19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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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获委任为资深大律师) | 2001 |
法学专业证书 | 香港大学 | 19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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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士(荣誉) | 香港大学 | 1984 |
高等法院暂委法官 | 2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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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法院暂委法官 | 1999 |
选举委员会成员,作为法律界代表,负责选举香港行政长官 | 2000-2005 |
选举委员会成员,负责选举香港地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 2008-2017 |
刑事法庭使用者委员会成员 | 2003-2017 |
法律及相关服务的供求情况研究委员会成员 | 2005-2008 |
当值律师服务执行委员会成员 | 1997-2002 |
香港善导会荣誉顾问(模拟法庭公义教育计划) | 2008起 |
执行委员会委员 | 1997-2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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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律与程序委员会委员 | 1997-2002 |
纪律委员会委员 | 1997-2002 |
海外大律师资格认许委员会委员 | 2008起 |
黄敏杰资深大律师(MK)是一位精通双语的刑事资深大律师。 MK于2001年(时年39岁)获终审庭首席大法官委任为资深大律师。他于2010年成立黄敏杰资深大律师办事处,并自此担任该大律师办事处的领导人。 MK擅长处理各级法院刑事案件(英语和中文)的审讯及上诉,在严重的及复杂的商业罪行案件拥有丰富经验,例如洗黑钱、廉政公署和商业罪案调查科案件、贪污、借公职作出不当行为、商业欺诈、涉及上市公司的犯罪、证券相关案件和假帐等。 MK的工作范畴同时涵盖大量各类其他案件,如杀人、性罪行、贩运危险药物、死因研讯等。
MK曾于多宗涉及知名人士的著名案件中辩护及提供法律意见,亦曾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提出检控,并为律政司提供意见。 MK分别于2002年和1999年担任高等法院暂委法官和区域法院暂委法官,主理刑事案件。 MK的执业经验还包括于提出刑事检控前的调查阶段为委托人提供意见。
流利粤语和英语
可用普通话交谈
这宗复杂案件在2020年在区域法院审理了80多个工作天才审结。三位被告是明爱医院的前受雇眼科医生,被控告多项串谋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而D1亦被控盗窃药物罪。控方指控三位医生在有利益冲突的情况下以公营医院医生的身份推介私家医生给病人。案情涉及繁复的事实及法律上的争议点,包括污点控方证人的证供,被告人的电脑及电话的搜查令是否有效、是否侵犯了被告人的私隐权及是否可以呈堂,医管局向医务人员发出的指引是否适切,如何诠释及是否获得执行,廉署的偷录被告的录音是否应被呈堂,什么情况构成利益冲突,及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的元素等等。MK代表第一被告邱承建医生领导辩方抗辩。MK对污点证人,医管局的证人,病人证人等等都作出了详尽及深入的盘问。三位被告人都各在特别事项及一般事项上庭作仔细的证供自辩。在结案陈词时MK亦作了书面及口头巨细无遗的法律上及证供上的陈词。结果三位被告在审讯后所有罪名都不成立,无罪释放。
MK在这宗区域法院案件代表D1杨金隆。D1是时任港交所公开招股小组高级副总裁,就上市申请进行审查工作,被控 (一) 串谋向公职人员提供利益,包括D2支持D1申请赛马会会籍,及D2提供915万的报酬,作为D1倾向优待某些首次公开申请的报酬。(二) 公职人员行为失当,即D1没有向港交所披露上述的利益冲突事项及没有避免涉及有关上市申请的讨论及决策。
MK 详尽地盘问了港交所及马会的控方证人,带出了对辩护理由相关的证供。D1选择不上庭作供,但传召了D1的妻子上庭作证,清楚解释了915万的清白来龙去脉,MK亦在结案陈词有系统地向法庭解释及分析相关的法律与证供 (包括有关没有利益冲突及贪污的情况)。结果在约20个工作天的聆讯后,法庭裁定D1,D2的所有控罪都不成立,判定辩护埋由可能的真的,无罪释放。
本案的林女士以私人检控控告被告人十项盗窃罪,声称被告人在1994至1995年间讹称某公司拥有大埔的某一地段,欺骗林女士付出总计810万之投资一项丁屋发展。MK代表被告人,详细盘问了林女士之前报警及相关民事诉讼的行为及先前的说法,及林女士向被告人追讨金钱的不恰当的手法,及涉及该丁屋项目发展的特别事项。被告人选择了不上庭作供。最后裁判官同意MK详尽的结案陈词,裁定林女士在庭上被盘问下的证供惨不忍睹,并无可信性可言,判被告全部罪名不成立,兼得讼费,并发出讼费证书包括一位资深大律师及一位大律师的讼费。
MK代表A2在上诉庭就贩运危险药物罪提出上诉。上诉庭同意MK的陈词,指原审法官需要引导陪审团如果认为警员曾作出对被告的压迫行为,就算招认是真确的,亦必须摒弃这些招认证据。结果上诉庭判A2上诉得直,推翻定罪,下令重审。
MK代表三位上诉人就一项「以三合会社团成员的身份行事」罪向原讼庭提出上诉,结果法庭同意MK的陈词认为原审裁判官没有适切地处理有关A1的认人证据,定罪不安全,上诉得值,撤销定罪。D2,D3的上诉被驳回,维持定罪。
MK代表上诉人就一宗非礼案的定罪向原讼庭提出上诉。上诉人与声称受害人是雇主/雇员及朋友关系。法庭接纳MK陈词指原审裁判官没有适切地处理声称受害人与辩方的独立证人的证供,所以定罪不安全,上诉得值,定罪撤销。
MK 代表上诉人就两项袭击罪的定罪向原讼庭提出上诉。这是一宗声称雇主殴打外籍女佣的案件。原讼庭接纳MK的陈词指 (1) 裁判官错误地把某些证据当作是「有力的左证」及依赖该些证据定罪。(2) 裁判官没有足够考虑控方主要证人其证供内及与其他控方证人的证供之间不能磨合的分歧及有违常理的部份,因此所有定罪都不安全,上诉得值,定罪撤销。
MK代表上诉人就两项非礼罪向原讼庭提出上诉。这是一宗声称雇主非礼外籍女佣的案件。原讼庭接纳MK的陈词指 (1) 裁判官错误地认为事主有作出新近投诉,并依赖其作出定罪; (2) 裁判官错误地倚赖上诉人品格不良的证据去认定上诉人有干犯涉案罪行的倾向,并以此定罪;(3) 裁判官错误地没有适切地处理事主证供的重大缺失,因此所有定罪都不安全,上诉得值,定罪撤销,上诉人兼得上诉的讼费。
於这宗区域法院审理的洗黑钱案件中,严穗陵女士被裁定有罪,当时是由另一名资深大律师为她辩护。MK就该定罪判决向上诉法庭提出上诉,被上诉法庭驳回。MK遂向终审法院提出上诉,终审法院基於实质及严重不公平的论点授予上诉许可,并最终接纳MK的陈词,撤销委托人的洗黑钱定罪判决。本案所涉争议为中国内地地下钱庄系统对香港洗黑钱罪之影响,以及原审法官和上诉法庭对证据之评估是否有误。
於这宗区域法院审讯中,MK为叶芳女士的洗黑钱指控罪名辩护,其涉案金额逾两亿港元。控方指称叶女士的银行帐户交易与她的收入不符。在冗长而复杂的审讯中,辩方传召数名证人并出示多个文件册用以解释该等交易。委托人於审讯後被判有罪。MK遂向上诉庭提出上诉(由一名伦敦资深大律师带领),该上诉涉及终审法院在彭洪辉一案定下的洗黑钱案件法律原则的应用。上诉庭准许了该上诉,撤销定罪判决,并下令重审此案。叶女士在区域法院的重审获判无罪。MK没有在重审代表叶女士。
被告在区域法院被控以洗黑钱罪行,指控的依据为被告之银行帐户交易金额和报税单的收入不对称。在这宗冗长复杂的审讯中,MK为被告辩护。辩方传召多名证人并出示多个用以解释所涉银行帐户交易的文件册。被告於审讯後被判有罪。MK向上诉法庭上诉得直,两名被告的定罪判决均获撤销,法院并无下令重审。上诉争议涉及终审法院在彭洪辉一案的判决产生的法律论点,以及原审法官在裁定事实方面是否有误。
MK就上诉人的洗黑钱定罪向原讼法庭上诉得直,法院并无下令重审。此案涉及终审法院在彭洪辉一案之判决产生之法律论点。
於终审法院就彭洪辉一案作出判决前,MK就杨家诚向上诉法庭提出的上诉案拟备了已完备的上诉理据,并於上诉申请前进行了首次保释申请,而保释申请其後被延期。MK此後不再参与此案。
於这宗区域法院审理的洗黑钱审讯中,MK为一名卷入金额达数千万港元的无牌货币兑换交易的商人辩护。被告於审讯後被判有罪,由另一名大律师接手提出上诉。
MK在多宗案件为多名被控以各类刑事指控的被告提出上诉,向终审法院申请上诉许可。在下列案件中,上诉人获批上诉许可,而上诉被提交终审法院合议庭处理:
MK就委托人的非礼定罪向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提出上诉,但上诉被驳回。基於本案涉及性罪行案件中有关苦恼的证据的法律观点,是一项具有重大和普及重要性的法律论点,MK取得了终审法院的上诉许可。在上诉中,就有关性罪行案件中受害人所受苦恼的证据,MK协助终审法院制定了法官对陪审团的指引。
MK就被告的贩运危险药物定罪判决,向上诉法庭上诉得直,法院撤销定罪判决并下令重审。基於有关被告沉默权这具有重大和普及重要性的法律论点,律政司向终审法院提出上诉。於终审法院审理此案时,MK代表被告成功抗诉律政司的上诉,终审法院维持上诉庭撤销被告的贩运危险药物定罪的判决。
MK就被告被控以身为三合会成员的定罪判决,先後向原讼法庭及终审法院提出上诉。MK辩称,裁判官和原讼法庭在事实裁定方面均有误。鉴於根据MK的论点提出的实质及严重不公平的观点,终审法院准许针对该定罪判决提出的上诉,取消定罪。
本案在上文中已述明。
上诉人被陪审团裁定4项强奸罪成立,但第5项强奸罪不成立。MK代表上诉人上诉至终审法院,本案涉及两项重大的法律观点,MK就此作出了广泛及深入的陈词:
(1) 在涉及多余一项性罪行控罪的案件中,当唯一的直接证据来自申诉人时,原审法官应该如何指引陪审团?
(2) 在上述的案件中上诉庭应该如何处理只倚靠申诉人未经左证的证供而达致的事实上不一致的裁决?
虽然在本案中上诉被驳回,但终审庭在MK的陈词的协助下,就上述的重大法律观点作出了重要的澄清及判决。
此案的被告涉嫌串谋欺诈及洗黑钱罪行,在复杂冗长的高院陪审团审讯中,MK为Yik Siu Hung女士辩护。本案涉及上市公司东方明珠石油对一块海外油田的收购。其中一些相关的争议点包括永久终止聆讯的申请和上市规则的应用。委托人於审讯後被判有罪。
本案中,MK为时任一家上市公司主席兼全国政协委员黄英豪的代表资深大律师。被告被控以两项贿赂罪行。高院审讯原於2017年2月在陪审团席前开审,将历时30个工作日,但高院下令转往区域法院於2017年10月开审,需时40个工作天。黄先生在区域法院的审讯获判无罪。MK在裁判法院及高等法院代表黄先生,但没有在区域法院的审讯代表黄先生。
本案中,MK担任Chow Heung-wing Stephen先生的代表资深大律师。控方声称周先生为「DR集团」旗下各公司的拥有人及实际控制人。被告被控以误杀罪,被指严重疏忽导致受害人於接受一种细胞制品的注入程序後死亡。这宗复杂的高院审讯在陪审团席前开审, 由2017年5月开始直至2017年12月完结,共用去120个审讯天。周先生被判罪名成立,判监12年。本案涉及极多及复杂的医疗专家证供,及误杀罪涉及什么元素的问题。
在这宗高院刑事案件中,MK於案件的其中一个阶段为被控以伪造遗嘱罪的陈振聪出任其代表资深大律师,并为他向法庭提出某些申请。
官永义与其共同被告被控於一宗涉及上市公司股份的金钱纠纷中勒索许智明并管有军火。在高院陪审团审讯中,MK担任其中一名共同被告Sham Man Keung的代表律师。所有被告於长达数星期的审讯後被判无罪释放,并得讼费。
於这宗冗长复杂的高院陪审团审讯中,MK为时任两间上市公司主席的叶剑波辩护。审讯後,陪审团对所有三项商业欺诈控罪作出无罪裁决,委托人於本案中的罪名获彻底洗脱。本案涉及的争议点包括有关资金流动的复杂专家证供,以及是否存在虚假商业交易。
这宗於区域法院审理的商业欺诈和洗黑钱案涉及一家上市公司,由於冗长而复杂,审理时间逾80个工作日。在本案中,MK为叶剑波的胞妹Yip Wan Fung辩护。委托人於审讯後被判有罪。此後,其他大律师先後向上诉法庭和终审法院提出上诉,但上诉被驳回。
於这宗区域法院审理的廉政公署案件中,MK为被控以多项贪污罪的时任南洋兄弟烟草公司(上海实业控股有限公司(一家上市公司)旗下附属公司)副主席Hu Jia Hua辩护。法庭裁定警诫供词不予采纳,原审法官撤销所有控罪,委托人彻底洗脱罪名。
MK为前述南洋兄弟烟草公司前主席Lu Da Yong辩护,他被控以贪污及串谋诈骗,在区域法院接受审讯。这宗复杂的审讯断断续续跨时逾两年,审理时日达数个月,涉及基於职业法律特权提出的永久终止聆讯申请。审讯期间,委托人突然缺席出庭。
於这宗廉政公署调查的无綫电视职员涉嫌贪污案中,MK担任第二答辩人的代表律师。控方就区域法院於第一次审讯中作出的被告无罪裁决提出上诉,上诉於2012年11月开审(首次上诉)。上诉法庭撤销该无罪裁决,下令发还区院续审。区域法院的重审维持原判,被告再次获裁定无罪(第二次无罪裁决)。於上诉法庭审理的首次上诉及区域法院的续审中,MK均为第二答辩人的代表资深大律师,自区域法院作出第二次无罪裁决後,MK此後不再参与此案。最终两名答辩人在2017年3月获终审法庭判无罚释放。终审庭在其判词中确认MK在上诉庭第一次上诉中提出控方必须证明代理人的行为必须是有损主事人的利益的论点是正确的。
於这宗高院陪审团审讯中,MK为被控以多项信用证欺诈和伪造帐目罪的时任某上市公司主席Chan Kar Leung辩护。於历时约2个月的审讯後,被告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告其後向上诉法庭提出上诉,MK担任其代表资深大律师。上诉法庭驳回该上诉,MK建议委托人向终审法院提请上诉。最终,委托人就其定罪判决的上诉获得终审法院判上诉得直,撤销控罪。(终审法院案由另一名资深大律师主理)。
於这宗廉政公署调查案中,MK作为控方外聘资深大律师,向香港大学外科学系前系主任提出检控。区域法院於审讯後裁定被告的两项伪造帐目控罪和两项藉公职作出不当行为罪成立。
多届前冠军练马师简炳墀被裁定犯有贿选罪,当时另一名资深大律师为其代表律师。MK接手上诉案,并先後向高等法院和终审法院力陈其上诉理据,但上诉均被驳回。
被告为一所知名幼稚园的校长,被控收受一名学童家长的贿赂。
於这宗区域法院案件中,MK为其中一名被告辩护。廉政公署指控该委托人与一名牙医串谋欺诈仁济医院。该委托人的所有罪名於审讯後均获撒销。
於这宗高等法院审理的严重案件中,MK为被控以贩毒罪的被告辩护。法庭於审讯後裁定警诫供词不予采纳,被告被裁定罪名不成立。
於这宗区域法院审理的洗黑钱案中,MK为被告辩护,後者在审讯後被裁定罪名不成立。
於这宗区域法院审理的案件中,所有被告(属同一家族成员)被控以侵犯版权和洗黑钱罪行,MK为所有被告辩护。於历时逾一个月的审讯後,所有被告全部罪名均被裁定不成立。
於这宗区域法院审理的案件中,时任某上市公司主席的被告被控以窃取旗下公司金钱的罪名,MK担任其辩护资深大律师。被告於审讯後获裁定罪名不成立。
於这宗涉及洗黑钱专家证供的洗黑钱案件中,MK为被告辩护,该委托人於审讯後被判有罪。
本案中的被告为某上市公司主席,被控以串谋欺诈罪(信用证欺诈)於区域法院受审,MK担任其辩护资深大律师。於历时约两个月的审讯後,该委托人被判有罪。
本案中,MK为被廉政公署控以伪造帐目罪的王老吉凉茶第四代传人辩护。该委托人於区域法院受审後被裁定有罪。
於这宗区域法院审理的案件中,时任乡事委员会主席兼选举委员会成员的被告被指控串谋偷窃东涌河石块,MK为其辩护。於约两个月的审讯後,该委托人被裁定罪名成立。
於这宗区域法院审理的收受赌注案中,MK为Wong Kwai Fun的胞弟辩护。被告於审讯後被判有罪。
於这宗高院审理的贩毒案中,MK以有利於辩方的证据因时间流逝而变得无法获得为由,成功申请永久搁置检控。该委托人於审讯後即时从羁押中获释。
於这宗高等法院审理的案件中,MK为被控以强奸罪的前香港足球代表队守门员Lau Tung Ping辩护。於其後向上诉法庭提出的上诉中,该委托人的定罪判决获撤销。(上诉由另一名资深大律师主理)。
MK为被控收受赌注与参与洗黑钱的高级警务督察辩护。该委托人在审讯後被定罪。
於一宗私人检控案中,MK(由资深大律师带领)为被控伪造遗嘱的被告Lo Hung Kwan辩护。MK以原告拖延起诉及不良的动机等理由,成功向裁判官申请永久搁置检控。
MK代表张学友音乐会的前组织者陈淑芬女士成功抗诉指控陈女士串谋欺诈的私人传票申请。因缺乏充分理据,私人传票的申请被裁判官驳回。
於司法机构的邀请下,MK作为法庭之友,在重要的法律论点上协助上诉法庭审理谋杀上诉。
被告为骨科中医(正骨师),被控於治疗电视着名女艺人期间对其进行非礼。MK成功为被告辩护,被告於审讯後获裁定罪名不成立。
除了上述案件外,MK亦於上诉法庭和原讼法庭就法庭定罪与判刑提出多宗上诉。於下列案件中,针对定罪的上诉均被判得直,且定罪获撤销:
(1) HKSAR v. Chan Pun Chung (陈滨松) and Tang Yan Leung (邓恩亮)
CACC 229/2014
[罪名:勒索]
(2) HKSAR v. 何济纲
HCMA 328/2014
[罪名:非礼]
(3) HKSAR v. 温日文
HCMA 67/2014
[罪名:非礼]
(4) HKSAR v. 区炳威
HCMA 754/2012
[罪名:欺诈]
(5) HKSAR v. 许育彬
HCMA 203/2012
[罪名:非礼]
(6) HKSAR v. 岑仲梁
HCMA 8/2012
[罪名:非礼]
(7) HKSAR v. 王孟顺
HCMA 852/2011
[罪名:非礼]
(8) HKSAR v. 张志聪
HCMA 744/2011
[罪名:危险驾驶导致他人身体严重伤害;定罪被减轻为不小心驾驶]
(9) HKSAR v. 朱振伟
HCMA 485/2011
[罪名:袭击及抗拒警察执行职务]
(10) HKSAR v.曾永祥
HCMA 133/2011
[罪名:非礼与其他]
(11) HKSAR v. 卢小江 and 卢小雄
HCMA 152/2011
[罪名:违反《地产代理条例》]
(12) HKSAR v. Tsang Sui Cheung 曾瑞祥
CACC 102/2010
[罪名:企图抢劫]
(13) HKSAR v. 周发强
HCMA 718/2010
[罪名:非礼]
(14) HKSAR v. 杨鸿基 and others
HCMA 210/2010
[罪名:袭击致造成身体伤害]
(15) HKSAR v. 邱颖思 and Another
HCMA 789/2009
[罪名:违反《商品说明条例》]
(16) HKSAR v. 潘志明
CACC 213/2008
[罪名:串谋欺诈]
(17) HKSAR v. 薛科斯
HCMA 635/2008
[罪名:非礼]
(18) HKSAR v. 江静茹
HCMA 347/2008
[罪名:袭击致造成实际身体伤害]
(19) HKSAR v. 徐杏村
HCMA 1216/2007
[罪名:非礼]
(20) HKSAR v. Wong Shuk Fong
HCMA 1225/2007
[罪名:雇用不可合法受雇的人]
(21) HKSAR v. Chau Hon Kwong
CACC453/2006
[罪名:贩运危险药物]
(22) HKSAR v. 陈永权
HCMA 1081/2006
[罪名:串谋接受贿赂]
(23) HKSAR v. 蔡有成
HCMA 546/2006
[罪名:不诚实取用电脑]
(24) HKSAR v. Jarhia Kuldeep Singh
CACC 96/2006
[罪名:贩运危险药物]
(25) HKSAR v. Lee Ka Ming and others
HCMA 223/2006
[罪名:协助管理色情场所]
(26) HKSAR v. 陈永贤
HCMA 209/2006
[罪名:非礼]
(27) HKSAR v. Lee Shing Hung
HCMA 903/2005
[罪名:违反《盗窃罪条例》]
(28) HKSAR v. 江润球
CACC 197/2004
[罪名:收受赌注与参与洗黑钱]
(29) HKSAR v. Li Chun Ming
CACC 32/2003
[罪名:将某人强行禁锢而意图取得用以交换释放该人的赎金]
(30) HKSAR v. Chau Hon Kwong
CACC 234/2004
[罪名:贩运危险药物]
(31) HKSAR v. 吴永光
HCMA 351/2004
[罪名:袭击致造成实际身体伤害]
(32) HKSAR v. 赖文财 and 吴瑞麟
CACC 628/2002
[罪名:意图抢劫而袭击]
(33) HKSAR v. Au Koon Yip and Others
CACC 168/2003
[罪名:故意伤人]
(34) HKSAR v. 何瑞洪 and others
HCMA 339/2003
[罪名:企图妨碍司法公正]
(35) HKSAR v. 李志强
HCMA 259/2003
[罪名:非礼]
(36) HKSAR v. 戴晓东
HCMA 272/2003
[罪名:在公众地方扰亂秩序]
(37) HKSAR v. 罗兆麒
HCMA 53/2003
[罪名:非礼]
(38) HKSAR v. 郭惠红
CACC 161/2001
[罪名:贩运危险药物]
(39) HKSAR v. 赵凤绢 and 严之成
CACC 475/2001
[罪名:贩运危险药物]
(40) HKSAR v. Lam Chiu Chuen and others
HCMA 288/2002
[罪名:串谋欺诈]
(41) HKSAR v. Fan Wai Kit
HCMA 33/2002
[罪名:非礼]
(42) HKSAR v. Sung Siu Kam
HCMA 1221/2001
[罪名:盗窃]
(43) HKSAR v. 张伟逢 and others
HCMA 37/2001
[罪名:袭警并拒捕]
(44) HKSAR v. Cheng Chung Ming
HCMA 210/2000
[罪名:伪造帐目]
(45) HKSAR v. Tsang Tat Yan and others
CACC 262/1998
[罪名:以欺骗手段逃避法律责任]
(於上诉法庭撤销定罪判决後,控方再根据基本相同的案情指控被告犯有另一项罪名。MK於第二次区域法院审讯中成功申请永久搁置检控)。
(46) HKSAR v. Lee Yan Wing and Another
CACC 176/1993
[罪名:抢劫以及管有攻击性武器]
(47) HKSAR v. Lui Tak Fai
HCMA 195/1991
[罪名:非礼]
(48) 香港特别行政区 与 叶锋
HCMA 251/2017
[罪名:贪污]
[上诉得直、高院下令重审,重审时被告认罪。 ]
MK在7警上诉案中代表第三上诉人白荣斌警长。本案的7位被告警务人员在区域法院被判袭击占中事件示威者曾健超导致身体受伤罪名成立,判监2年。 MK已在上诉庭为白警长取得保释等待上诉定罪及判刑,并且代表白警长获得上诉许可,其后亦代表白警长在上诉聆讯时据理力争。上诉庭用了3天聆听上诉,结果不服定罪上诉被驳回,但不服判刑上诉得直,获得减刑。
执业领域参考案件
洗黑钱
(见值得留意案件1、2、3、4、5、6、8、25、26、28、36、42(28)。
贪污、商业欺诈及廉政公署调查案件
(见值得留意案件8、9、11、13-23、27、29-31、42(1、4、11、15、16、22、27、40、42、44、45、48)。
上诉
(见值得留意案件1、2、3、4、5、7、17、20、42)。
高院审讯
(见值得留意案件7(v)、8、10、11、12、13、18、24、35、36)。
性罪行
(见值得留意案件7、35、41、42(2、3、5、6、7、10、13、17、19、25、 26、35、37、41、47)。
贩运危险药物
(见值得留意案件 7、24、34、42(21、24、30、38、39)。
收受赌注
(见值得留意案件33、36、42(28))。
杀人罪行与死因研讯
(见值得留意案件10、39、40)。
侵犯版权
(见值得留意案件26)。
内幕交易
(见值得留意案件32)。
私人检控
(见值得留意案件37、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