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许年份:2016(香港)

吴汉辉 (Eddie)

认许

香港 2016

教育资历

社会科学学士(政治与行政学系) 香港中文大学
Juris Doctor 香港中文大学
法学专业证书 香港中文大学

执业履历

Eddie于师承严斯泰大律师、梁照林大律师、吴敏生大律师、严永铮大律师及李咏文大律师完成实习后,于2016年加入本大律师事务所并开始执业。

Eddie拥有各范畴民事案件的执业经验,包括商业诉讼、破产及公司清盘、婚姻纠纷及人身伤害索偿(包括人身伤害及雇主赔偿)。 他亦曾独自或跟随其他大律师于区域法院及原讼法庭出庭。

Eddie正于各范畴的刑事工作上累积执业经验,并曾处理涉及各类型性罪行、刑事恐吓、盗窃、串谋诈骗、藏毒贩毒、违反逗留条件及袭击罪行的案件。

Eddie现时于陈乐信资深大律师及黄佩琪资深大律师的带领下,于HKSAR v Li Yam  Pui &Ors  (CACC 425/2015)一案(香港首宗直接控告「套丁」行为的案件)中代表案中九名申请人。

Eddie 亦有经验处理不同类型的纪律研讯或行政上诉聆讯,包括香港医务委员会、香港中医药管理委员会、注册消防装置承办商纪律委员会、行政上诉委员会等等。

案件摘录

民事

Lau Chi Sum v Lau Chi Lam & Anor [2020] 5 HKLRD 545

代表两名被告人成功就原告人申请的讼费申请提出抗辩,案件涉及「无损权益规则」及「虚耗讼费」等法律原则的讨论。

Yam Lai Chau v Yam Hing Kuen [2019] 3 HKLRD 547

代表被告人成功就原告人的伤害赔偿申索提出抗辩,案件涉及过往定罪纪录在民事官司的应用/效力及证据价值等法律原则的讨论。

Tang Kim Yu v Tang Kwan Tak [2019] HKCFI 1665

代表原告人成功申请《高等法院规则》第45号命令,案件涉及判决的执行。

LWF v WST [2021] HKFC 164

代表答辩人;案件涉及婚姻资产分配、债务及行为等的讨论。

蔡志伟 辛瑞鑫 [2019] HKDC 1608

代表原告人处理租务违约及伤害赔偿。

刑事

HKSAR v Li YP  &  Ors  (CACC 425/2015)(由陈乐信资深大律师及黄佩琪资深大律师)

代表案中其中9名申请;就有关定罪及判刑向上诉法庭申请上诉许可。

HKSAR v Ho LS & Anor  [2019] HKCA 1306  (由黄敏杰资深大律师带领)

代表案中第二上诉人;就有关定罪及判刑向上诉法庭提出上诉案件涉及「飞丁」及「向代理人提供利益」。

HKSAR v Tang MT  [2021] HKCFI 184  (与李咏文大律师共同处理)

代表案中第三上诉人;就有关定罪及判刑向上诉法庭提出上诉,案件涉及「公职人员行为失当」。 上诉得直、定罪撤销。

HKSAR v Chan SY (HCMA 298/2016)

代表上诉人提出不服定罪的申请;案件涉及作出有违公德的行为。

其他

有关:Yuen L

代表案中被告人(一名中医师);被告人面对一项专业失当的指控。 经审讯后,指控被裁定不成立。

有關:Dr Ho KC & Ors (MC 17/049)

代表其中一名医生;本案牵涉约束衣的使用。

有关:杨国荣  (AAB 23/2020)

代表受约束人一方并就行政委员会的仲裁范围作陈词。

有关: Dr Mak TW  (MC 16/245)

代表其中一名医生;本案牵涉约束衣的使用。

上诉审裁团(建筑物)主席(由1.12.2021至30.11.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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