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獲認許為大律師) | 19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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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獲委任為資深大律師) | 2001 |
法學士(榮譽) | 香港大學 | 19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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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專業證書 | 香港大學 | 1985 |
高等法院暫委法官 | 2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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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 1999 |
選舉委員會成員,作為法律界代表,負責選舉香港行政長官 | 2000-2005 |
選舉委員會成員,負責選舉香港地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 2008-2017 |
刑事法庭使用者委員會成員 | 2003-2017 |
法律及相關服務的供求情況研究委員會成員 | 2005-2008 |
當值律師服務執行委員會成員 | 1997-2002 |
香港善導會榮譽顧問(模擬法庭公義教育計劃) | 2008起 |
執行委員會委員 | 1997-2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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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律與程序委員會委員 | 1997-2002 |
紀律委員會委員 | 1997-2002 |
海外大律師資格認許委員會委員 | 2008起 |
黃敏杰資深大律師(MK)是一位精通雙語的刑事資深大律師。MK於2001年(時年39歲)獲終審庭首席大法官委任為資深大律師。他於2010年成立黃敏杰資深大律師辦事處,並自此擔任該大律師辦事處的領導人。MK擅長處理各級法院刑事案件(英語和中文)的審訊及上訴,在嚴重的及複雜的商業罪行案件擁有豐富經驗,例如洗黑錢、廉政公署和商業罪案調查科案件、貪污、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商業欺詐、涉及上市公司的犯罪、證券相關案件和假帳等。MK的工作範疇同時涵蓋大量各類其他案件,如殺人、性罪行、販運危險藥物、死因研訊等。
MK曾於多宗涉及知名人士的著名案件中辯護及提供法律意見,亦曾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提出檢控,並為律政司提供意見。MK分別於2002年和1999年擔任高等法院暫委法官和區域法院暫委法官,主理刑事案件。MK的執業經驗還包括於提出刑事檢控前的調查階段為委託人提供意見。
流利粵語和英語
可用普通話交談
這宗複雜案件在2020年在區域法院審理了80多個工作天才審結。三位被告是明愛醫院的前受僱眼科醫生,被控告多項串謀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而D1亦被控盜竊藥物罪。控方指控三位醫生在有利益衝突的情況下以公營醫院醫生的身份推介私家醫生給病人。案情涉及繁複的事實及法律上的爭議點,包括污點控方證人的證供,被告人的電腦及電話的搜查令是否有效、是否侵犯了被告人的私隱權及是否可以呈堂,醫管局向醫務人員發出的指引是否適切,如何詮釋及是否獲得執行,廉署的偷錄被告的錄音是否應被呈堂,什麼情況構成利益衝突,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的元素等等。MK代表第一被告邱承建醫生領導辯方抗辯。MK對污點證人,醫管局的證人,病人證人等等都作出了詳盡及深入的盤問。三位被告人都各在特別事項及一般事項上庭作仔細的證供自辯。在結案陳詞時MK亦作了書面及口頭鉅細無遺的法律上及證供上的陳詞。結果三位被告在審訊後所有罪名都不成立,無罪釋放。
MK在這宗區域法院案件代表D1楊金隆。D1是時任港交所公開招股小組高級副總裁,就上市申請進行審查工作,被控 (一) 串謀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包括D2支持D1申請賽馬會會籍,及D2提供915萬的報酬,作為D1傾向優待某些首次公開申請的報酬。(二) 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即D1沒有向港交所披露上述的利益衝突事項及沒有避免涉及有關上市申請的討論及決策。
MK 詳盡地盤問了港交所及馬會的控方證人,帶出了對辯護理由相關的證供。D1選擇不上庭作供,但傳召了D1的妻子上庭作證,清楚解釋了915萬的清白來龍去脈,MK 亦在結案陳詞有系統地向法庭解釋及分析相關的法律與證供 (包括有關沒有利益衝突及貪污的情況)。結果在約20個工作天的聆訊後,法庭裁定D1,D2的所有控罪都不成立,判定辯護埋由可能的真的,無罪釋放。
本案的林女士以私人檢控控告被告人十項盜竊罪,聲稱被告人在1994至1995年間訛稱某公司擁有大埔的某一地段,欺騙林女士付出總計810萬之投資一項丁屋發展。MK代表被告人,詳細盤問了林女士之前報警及相關民事訴訟的行為及先前的說法,及林女士向被告人追討金錢的不恰當的手法,及涉及該丁屋項目發展的特別事項。被告人選擇了不上庭作供。最後裁判官同意MK詳盡的結案陳詞,裁定林女士在庭上被盤問下的證供慘不忍睹,並無可信性可言,判被告全部罪名不成立,兼得訟費,並發出訟費證書包括一位資深大律師及一位大律師的訟費。
MK代表A2在上訴庭就販運危險藥物罪提出上訴。上訴庭同意MK的陳詞,指原審法官需要引導陪審團如果認為警員曾作出對被告的壓迫行為,就算招認是真確的,亦必須摒棄這些招認證據。結果上訴庭判A2上訴得直,推翻定罪,下令重審。
MK代表三位上訴人就一項「以三合會社團成員的身份行事」罪向原訟庭提出上訴,結果法庭同意MK的陳詞認為原審裁判官沒有適切地處理有關A1的認人證據,定罪不安全,上訴得值,撤銷定罪。D2,D3的上訴被駁回,維持定罪。
MK代表上訴人就一宗非禮案的定罪向原訟庭提出上訴。上訴人與聲稱受害人是僱主/僱員及朋友關係。法庭接納MK陳詞指原審裁判官沒有適切地處理聲稱受害人與辯方的獨立證人的證供,所以定罪不安全,上訴得值,定罪撤銷。
MK 代表上訴人就兩項襲擊罪的定罪向原訟庭提出上訴。這是一宗聲稱僱主毆打外籍女傭的案件。原訟庭接納MK的陳詞指 (1) 裁判官錯誤地把某些證據當作是「有力的佐證」及依賴該些證據定罪。(2) 裁判官沒有足夠考慮控方主要證人其證供內及與其他控方證人的證供之間不能磨合的分歧及有違常理的部份,因此所有定罪都不安全,上訴得值,定罪撤銷。
MK代表上訴人就兩項非禮罪向原訟庭提出上訴。這是一宗聲稱僱主非禮外籍女傭的案件。原訟庭接納MK的陳詞指 (1) 裁判官錯誤地認為事主有作出新近投訴,並依賴其作出定罪; (2) 裁判官錯誤地倚賴上訴人品格不良的證據去認定上訴人有干犯涉案罪行的傾向,並以此定罪;(3) 裁判官錯誤地沒有適切地處理事主證供的重大缺失,因此所有定罪都不安全,上訴得值,定罪撤銷,上訴人兼得上訴的訟費。
於這宗區域法院審理的洗黑錢案件中,嚴穗陵女士被裁定有罪,當時是由另一名資深大律師為她辯護。MK就該定罪判決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被上訴法庭駁回。MK遂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終審法院基於實質及嚴重不公平的論點授予上訴許可,並最終接納MK的陳詞,撤銷委託人的洗黑錢定罪判決。本案所涉爭議為中國內地地下錢莊系統對香港洗黑錢罪之影響,以及原審法官和上訴法庭對證據之評估是否有誤。
於這宗區域法院審訊中,MK為叶芳女士的洗黑錢指控罪名辯護,其涉案金額逾兩億港元。控方指稱叶女士的銀行帳戶交易與她的收入不符。在冗長而複雜的審訊中,辯方傳召數名證人並出示多個文件冊用以解釋該等交易。委託人於審訊後被判有罪。MK遂向上訴庭提出上訴(由一名倫敦資深大律師帶領),該上訴涉及終審法院在彭洪輝一案定下的洗黑錢案件法律原則的應用。上訴庭准許了該上訴,撤銷定罪判決,並下令重審此案。叶女士在區域法院的重審獲判無罪。MK沒有在重審代表叶女士。
被告在區域法院被控以洗黑錢罪行,指控的依據為被告之銀行帳戶交易金額和報稅單的收入不對稱。在這宗冗長複雜的審訊中,MK為被告辯護。辯方傳召多名證人並出示多個用以解釋所涉銀行帳戶交易的文件冊。被告於審訊後被判有罪。MK向上訴法庭上訴得直,兩名被告的定罪判決均獲撤銷,法院並無下令重審。上訴爭議涉及終審法院在彭洪輝一案的判決產生的法律論點,以及原審法官在裁定事實方面是否有誤。
MK就上訴人的洗黑錢定罪向原訟法庭上訴得直,法院並無下令重審。此案涉及終審法院在彭洪輝一案之判決產生之法律論點。
於終審法院就彭洪輝一案作出判決前,MK就楊家誠向上訴法庭提出的上訴案擬備了已完備的上訴理據,並於上訴申請前進行了首次保釋申請,而保釋申請其後被延期。MK此後不再參與此案。
於這宗區域法院審理的洗黑錢審訊中,MK為一名捲入金額達數千萬港元的無牌貨幣兌換交易的商人辯護。被告於審訊後被判有罪,由另一名大律師接手提出上訴。
MK在多宗案件為多名被控以各類刑事指控的被告提出上訴,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在下列案件中,上訴人獲批上訴許可,而上訴被提交終審法院合議庭處理:
MK就委託人的非禮定罪向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提出上訴,但上訴被駁回。基於本案涉及性罪行案件中有關苦惱的證據的法律觀點,是一項具有重大和普及重要性的法律論點,MK取得了終審法院的上訴許可。在上訴中,就有關性罪行案件中受害人所受苦惱的證據,MK協助終審法院制定了法官對陪審團的指引。
MK就被告的販運危險藥物定罪判決,向上訴法庭上訴得直,法院撤銷定罪判決並下令重審。基於有關被告沉默權這具有重大和普及重要性的法律論點,律政司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於終審法院審理此案時,MK代表被告成功抗訴律政司的上訴,終審法院維持上訴庭撤銷被告的販運危險藥物定罪的判決。
MK就被告被控以身為三合會成員的定罪判決,先後向原訟法庭及終審法院提出上訴。MK辯稱,裁判官和原訟法庭在事實裁定方面均有誤。鑒於根據MK的論點提出的實質及嚴重不公平的觀點,終審法院准許針對該定罪判決提出的上訴,取消定罪。
本案在上文中已述明。
上訴人被陪審團裁定4項強姦罪成立,但第5項強姦罪不成立。MK代表上訴人上訴至終審法院,本案涉及兩項重大的法律觀點,MK就此作出了廣泛及深入的陳詞:
(1) 在涉及多於一項性罪行控罪的案件中,當唯一的直接證據來自申訴人時,原審法官應該如何指引陪審團?
(2) 在上述的案件中上訴庭應該如何處理只倚靠申訴人未經佐證的證供而達致的事實上不一致的裁決?
雖然在本案中上訴被駁回,但終審庭在MK的陳詞的協助下,就上述的重大法律觀點作出了重要的澄清及判決。
此案的被告涉嫌串謀欺詐及洗黑錢罪行,在複雜冗長的高院陪審團審訊中,MK為Yik Siu Hung女士辯護。本案涉及上市公司東方明珠石油對一塊海外油田的收購。其中一些相關的爭議點包括永久終止聆訊的申請和上市規則的應用。委託人於審訊後被判有罪。
本案中,MK為時任一家上市公司主席兼全國政協委員黃英豪的代表資深大律師。被告被控以兩項賄賂罪行。高院審訊原於2017年2月在陪審團席前開審,將歷時30個工作日,但高院下令轉往區域法院於2017年10月開審,需時40個工作天。黃先生在區域法院的審訊獲判無罪。MK在裁判法院及高等法院代表黃先生,但沒有在區域法院的審訊代表黃先生。
本案中,MK擔任Chow Heung-wing Stephen先生的代表資深大律師。控方聲稱周先生為「DR集團」旗下各公司的擁有人及實際控制人。被告被控以誤殺罪,被指嚴重疏忽導致受害人於接受一種細胞製品的注入程序後死亡。這宗複雜的高院審訊在陪審團席前開審, 由2017年5月開始直至2017年12月完結,共用去120個審訊天。周先生被判罪名成立,判監12年。本案涉及極多及複雜的醫療專家證供,及誤殺罪涉及什麼元素的問題。
在這宗高院刑事案件中,MK於案件的其中一個階段為被控以偽造遺囑罪的陳振聰出任其代表資深大律師,並為他向法庭提出某些申請。
官永義與其共同被告被控於一宗涉及上市公司股份的金錢糾紛中勒索許智明並管有軍火。在高院陪審團審訊中,MK擔任其中一名共同被告Sham Man Keung的代表律師。所有被告於長達數星期的審訊後被判無罪釋放,並得訟費。
於這宗冗長複雜的高院陪審團審訊中,MK為時任兩間上市公司主席的葉劍波辯護。審訊後,陪審團對所有三項商業欺詐控罪作出無罪裁決,委託人於本案中的罪名獲徹底洗脫。本案涉及的爭議點包括有關資金流動的複雜專家證供,以及是否存在虛假商業交易。
這宗於區域法院審理的商業欺詐和洗黑錢案涉及一家上市公司,由於冗長而複雜,審理時間逾80個工作日。在本案中,MK為葉劍波的胞妹Yip Wan Fung辯護。委託人於審訊後被判有罪。此後,其他大律師先後向上訴法庭和終審法院提出上訴,但上訴被駁回。
於這宗區域法院審理的廉政公署案件中,MK為被控以多項貪污罪的時任南洋兄弟煙草公司(上海實業控股有限公司(一家上市公司)旗下附屬公司)副主席Hu Jia Hua辯護。法庭裁定警誡供詞不予採納,原審法官撤銷所有控罪,委託人徹底洗脫罪名。
MK為前述南洋兄弟煙草公司前主席Lu Da Yong辯護,他被控以貪污及串謀詐騙,在區域法院接受審訊。這宗複雜的審訊斷斷續續跨時逾兩年,審理時日達數個月,涉及基於職業法律特權提出的永久終止聆訊申請。審訊期間,委託人突然缺席出庭。
於這宗廉政公署調查的無綫電視職員涉嫌貪污案中,MK擔任第二答辯人的代表律師。控方就區域法院於第一次審訊中作出的被告無罪裁決提出上訴,上訴於2012年11月開審(首次上訴)。上訴法庭撤銷該無罪裁決,下令發還區院續審。區域法院的重審維持原判,被告再次獲裁定無罪(第二次無罪裁決)。於上訴法庭審理的首次上訴及區域法院的續審中,MK均為第二答辯人的代表資深大律師,自區域法院作出第二次無罪裁決後,MK此後不再參與此案。最終兩名答辯人在2017年3月獲終審法庭判無罰釋放。終審庭在其判詞中確認MK在上訴庭第一次上訴中提出控方必須證明代理人的行為必須是有損主事人的利益的論點是正確的。
於這宗高院陪審團審訊中,MK為被控以多項信用證欺詐和偽造帳目罪的時任某上市公司主席Chan Kar Leung辯護。於歷時約2個月的審訊後,被告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告其後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MK擔任其代表資深大律師。上訴法庭駁回該上訴,MK建議委託人向終審法院提請上訴。最終,委託人就其定罪判決的上訴獲得終審法院判上訴得直,撤銷控罪。(終審法院案由另一名資深大律師主理)。
於這宗廉政公署調查案中,MK作為控方外聘資深大律師,向香港大學外科學系前系主任提出檢控。區域法院於審訊後裁定被告的兩項偽造帳目控罪和兩項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成立。
多屆前冠軍練馬師簡炳墀被裁定犯有賄選罪,當時另一名資深大律師為其代表律師。MK接手上訴案,並先後向高等法院和終審法院力陳其上訴理據,但上訴均被駁回。
被告為一所知名幼稚園的校長,被控收受一名學童家長的賄賂。
於這宗區域法院案件中,MK為其中一名被告辯護。廉政公署指控該委託人與一名牙醫串謀欺詐仁濟醫院。該委託人的所有罪名於審訊後均獲撒銷。
於這宗高等法院審理的嚴重案件中,MK為被控以販毒罪的被告辯護。法庭於審訊後裁定警誡供詞不予採納,被告被裁定罪名不成立。
於這宗區域法院審理的洗黑錢案中,MK為被告辯護,後者在審訊後被裁定罪名不成立。
於這宗區域法院審理的案件中,所有被告(屬同一家族成員)被控以侵犯版權和洗黑錢罪行,MK為所有被告辯護。於歷時逾一個月的審訊後,所有被告全部罪名均被裁定不成立。
於這宗區域法院審理的案件中,時任某上市公司主席的被告被控以竊取旗下公司金錢的罪名,MK擔任其辯護資深大律師。被告於審訊後獲裁定罪名不成立。
於這宗涉及洗黑錢專家證供的洗黑錢案件中,MK為被告辯護,該委託人於審訊後被判有罪。
本案中的被告為某上市公司主席,被控以串謀欺詐罪(信用證欺詐)於區域法院受審,MK擔任其辯護資深大律師。於歷時約兩個月的審訊後,該委託人被判有罪。
本案中,MK為被廉政公署控以偽造帳目罪的王老吉涼茶第四代傳人辯護。該委託人於區域法院受審後被裁定有罪。
於這宗區域法院審理的案件中,時任鄉事委員會主席兼選舉委員會成員的被告被指控串謀偷竊東湧河石塊,MK為其辯護。於約兩個月的審訊後,該委託人被裁定罪名成立。
於這宗區域法院審理的收受賭注案中,MK為Wong Kwai Fun的胞弟辯護。被告於審訊後被判有罪。
於這宗高院審理的販毒案中,MK以有利於辯方的證據因時間流逝而變得無法獲得為由,成功申請永久擱置檢控。該委託人於審訊後即時從羈押中獲釋。
於這宗高等法院審理的案件中,MK為被控以強姦罪的前香港足球代表隊守門員Lau Tung Ping辯護。於其後向上訴法庭提出的上訴中,該委託人的定罪判決獲撤銷。(上訴由另一名資深大律師主理)。
MK為被控收受賭注與參與洗黑錢的高級警務督察辯護。該委託人在審訊後被定罪。
於一宗私人檢控案中,MK(由資深大律師帶領)為被控偽造遺囑的被告Lo Hung Kwan辯護。MK以原告拖延起訴及不良的動機等理由,成功向裁判官申請永久擱置檢控。
MK代表張學友音樂會的前組織者陳淑芬女士成功抗訴指控陳女士串謀欺詐的私人傳票申請。因缺乏充分理據,私人傳票的申請被裁判官駁回。
於司法機構的邀請下,MK作為法庭之友,在重要的法律論點上協助上訴法庭審理謀殺上訴。
被告為骨科中醫(正骨師),被控於治療電視著名女藝人期間對其進行非禮。MK成功為被告辯護,被告於審訊後獲裁定罪名不成立。
除了上述案件外,MK亦於上訴法庭和原訟法庭就法庭定罪與判刑提出多宗上訴。於下列案件中,針對定罪的上訴均被判得直,且定罪獲撤銷:
(1) HKSAR v. Chan Pun Chung (陳濱松) and Tang Yan Leung (鄧恩亮)
CACC 229/2014
[罪名:勒索]
(2) HKSAR v. 何濟綱
HCMA 328/2014
[罪名:非禮]
(3) HKSAR v. 溫日文
HCMA 67/2014
[罪名:非禮]
(4) HKSAR v. 區炳威
HCMA 754/2012
[罪名:欺詐]
(5) HKSAR v. 許育彬
HCMA 203/2012
[罪名:非禮]
(6) HKSAR v. 岑仲樑
HCMA 8/2012
[罪名:非禮]
(7) HKSAR v. 王孟順
HCMA 852/2011
[罪名:非禮]
(8) HKSAR v. 張志聰
HCMA 744/2011
[罪名:危險駕駛導致他人身體嚴重傷害;定罪被減輕為不小心駕駛]
(9) HKSAR v. 朱振偉
HCMA 485/2011
[罪名:襲擊及抗拒警察執行職務]
(10) HKSAR v.曾永祥
HCMA 133/2011
[罪名:非禮與其他]
(11) HKSAR v. 盧小江 and 盧小雄
HCMA 152/2011
[罪名:違反《地產代理條例》]
(12) HKSAR v. Tsang Sui Cheung 曾瑞祥
CACC 102/2010
[罪名:企圖搶劫]
(13) HKSAR v. 周發強
HCMA 718/2010
[罪名:非禮]
(14) HKSAR v. 楊鴻基 and others
HCMA 210/2010
[罪名: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15) HKSAR v. 邱穎思 and Another
HCMA 789/2009
[罪名:違反《商品說明條例》]
(16) HKSAR v. 潘志明
CACC 213/2008
[罪名:串謀欺詐]
(17) HKSAR v. 薛科斯
HCMA 635/2008
[罪名:非禮]
(18) HKSAR v. 江靜茹
HCMA 347/2008
[罪名:襲擊致造成實際身體傷害]
(19) HKSAR v. 徐杏村
HCMA 1216/2007
[罪名:非禮]
(20) HKSAR v. Wong Shuk Fong
HCMA 1225/2007
[罪名: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
(21) HKSAR v. Chau Hon Kwong
CACC453/2006
[罪名:販運危險藥物]
(22) HKSAR v. 陳永權
HCMA 1081/2006
[罪名:串謀接受賄賂]
(23) HKSAR v. 蔡有成
HCMA 546/2006
[罪名:不誠實取用電腦]
(24) HKSAR v. Jarhia Kuldeep Singh
CACC 96/2006
[罪名:販運危險藥物]
(25) HKSAR v. Lee Ka Ming and others
HCMA 223/2006
[罪名:協助管理色情場所]
(26) HKSAR v. 陳永賢
HCMA 209/2006
[罪名:非禮]
(27) HKSAR v. Lee Shing Hung
HCMA 903/2005
[罪名:違反《盜竊罪條例》]
(28) HKSAR v. 江潤球
CACC 197/2004
[罪名:收受賭注與參與洗黑錢]
(29) HKSAR v. Li Chun Ming
CACC 32/2003
[罪名:將某人強行禁錮而意圖取得用以交換釋放該人的贖金]
(30) HKSAR v. Chau Hon Kwong
CACC 234/2004
[罪名:販運危險藥物]
(31) HKSAR v. 吳永光
HCMA 351/2004
[罪名:襲擊致造成實際身體傷害]
(32) HKSAR v. 賴文財 and 吳瑞麟
CACC 628/2002
[罪名:意圖搶劫而襲擊]
(33) HKSAR v. Au Koon Yip and Others
CACC 168/2003
[罪名:故意傷人]
(34) HKSAR v. 何瑞洪 and others
HCMA 339/2003
[罪名:企圖妨礙司法公正]
(35) HKSAR v. 李志強
HCMA 259/2003
[罪名:非禮]
(36) HKSAR v. 戴曉東
HCMA 272/2003
[罪名:在公眾地方擾亂秩序]
(37) HKSAR v. 羅兆麒
HCMA 53/2003
[罪名:非禮]
(38) HKSAR v. 郭惠紅
CACC 161/2001
[罪名:販運危險藥物]
(39) HKSAR v. 趙鳳絹 and 嚴之成
CACC 475/2001
[罪名:販運危險藥物]
(40) HKSAR v. Lam Chiu Chuen and others
HCMA 288/2002
[罪名:串謀欺詐]
(41) HKSAR v. Fan Wai Kit
HCMA 33/2002
[罪名:非禮]
(42) HKSAR v. Sung Siu Kam
HCMA 1221/2001
[罪名:盜竊]
(43) HKSAR v. 張偉逢 and others
HCMA 37/2001
[罪名:襲警並拒捕]
(44) HKSAR v. Cheng Chung Ming
HCMA 210/2000
[罪名:偽造帳目]
(45) HKSAR v. Tsang Tat Yan and others
CACC 262/1998
[罪名:以欺騙手段逃避法律責任]
(於上訴法庭撤銷定罪判決後,控方再根據基本相同的案情指控被告犯有另一項罪名。MK於第二次區域法院審訊中成功申請永久擱置檢控)。
(46) HKSAR v. Lee Yan Wing and Another
CACC 176/1993
[罪名:搶劫以及管有攻擊性武器]
(47) HKSAR v. Lui Tak Fai
HCMA 195/1991
[罪名:非禮]
(48) 香港特別行政區 與 叶鋒
HCMA 251/2017
[罪名:貪污]
[上訴得直、高院下令重審,重審時被告認罪。]
MK在7警上訴案中代表第三上訴人白榮斌警長。本案的7位被告警務人員在區域法院被判襲擊佔中事件示威者曾健超導致身體受傷罪名成立,判監2年。MK已在上訴庭為白警長取得保釋等待上訴定罪及判刑,並且代表白警長獲得上訴許可,其後亦代表白警長在上訴聆訊時據理力爭。上訴庭用了3天聆聽上訴,結果不服定罪上訴被駁回,但不服判刑上訴得直,獲得減刑。
執業領域參考案件
洗黑錢
(見值得留意案件1、2、3、4、5、6、8、25、26、28、36、42(28)。
貪污、商業欺詐及廉政公署調查案件
(見值得留意案件8、9、11、13-23、27、29-31、42(1、4、11、15、16、22、27、40、42、44、45、48)。
上訴
(見值得留意案件1、2、3、4、5、7、17、20、42)。
高院審訊
(見值得留意案件7(v)、8、10、11、12、13、18、24、35、36)。
性罪行
(見值得留意案件7、35、41、42(2、3、5、6、7、10、13、17、19、25、 26、35、37、41、47)。
販運危險藥物
(見值得留意案件 7、24、34、42(21、24、30、38、39)。
收受賭注
(見值得留意案件33、36、42(28))。
殺人罪行與死因研訊
(見值得留意案件10、39、40)。
侵犯版權
(見值得留意案件26)。
內幕交易
(見值得留意案件32)。
私人檢控
(見值得留意案件37、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