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許年份:2016(香港)

吳漢輝大律師

認許

香港 2016

教育資歷

社會科學學士(政治與行政學系) 香港中文大學
Juris Doctor 香港中文大學
法學專業證書 香港中文大學

執業履歷

Eddie擁有各範疇民事案件的執業經驗,尤其著重遺囑認證、婚姻訊訟及人身傷害賠償有關的案件。

就刑事案件方面,Eddie曾處理涉及各類型性罪行、刑事恐嚇、盜竊、串謀詐騙、藏毒販毒、違反逗留條件及襲擊罪行的案件。 Eddie 近期亦經常處理「套丁」有關罪行及由房署所提出的傳票案件。

Eddie現時於陳樂信資深大律師及黃佩琪資深大律師的帶領下,於HKSAR v Li Yam Pui & Ors (CACC 425/2015)一案(香港首宗直接控告「套丁」行為的案件)中代表案中九名申請人。

Eddie 亦專注於處理不同類型的紀律研訊或行政上訴聆訊,包括香港醫務委員會、香港中醫藥管理委員會、香港護士管理局、職業治療師管理委員會、註冊消防裝置承辦商紀律委員會、行政上訴委員會等等。

案件摘錄

民事

Lau Chi Sum v Lau Chi Lam & Anor [2020] 5 HKLRD 545

代表兩名被告人成功就原告人申請的訟費申請提出抗辯,案件涉及「無損權益規則」及「虛耗訟費」等法律原則的討論。

Yam Lai Chau v Yam Hing Kuen [2019] 3 HKLRD 547

代表被告人成功就原告人的傷害賠償申索提出抗辯,案件涉及過往定罪紀錄在民事官司的應用/效力及證據價值等法律原則的討論。

[2023] HKFC 93 & 207

代表答辯人。案件涉及婚姻資產的分配及就有關延誤申請附屬濟助的討論。

[2021] HKFC 190

代表呈請人。案件涉及婚姻資產的分配及遺產有關的討論。

LWF v WST [2021] HKFC 164

代表答辯人;案件涉及婚姻資產分配、債務及行為等的討論。

 

刑事

HKSAR v Li YP & Ors (CACC 425/2015)(由陳樂信資深大律師及黃佩琪資深大律師帶領)

代表案中其中九名申請;就有關定罪及判刑向上訴法庭申請上訴許可。

HKSAR v Ho LS & Anor [2019] HKCA 1306 (由黃敏杰資深大律師帶領)

代表案中第二上訴人;就有關定罪及判刑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案件涉及「飛丁」及「向代理人提供利益」。

HKSAR v YFL [2022] HKCFI 3814

代表案中上訴人;就有關定罪作出上訴。上訴人被裁定一項「猥褻侵犯罪成」。上訴得直,定罪撤銷兼得原審及上訴所招致的訟費。

HKSAR v CCF [2022] HKCFI 2177 & 2437

代表案中上訴人;就有關定罪作出上訴。上訴人被裁定一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上訴得直,定罪撤銷兼得原審及上訴所招致的訟費。

HKSAR v TMT & Ors  [2021] HKCFI 184 (與李詠文大律師共同處理)

代表案中第三上訴人;就有關定罪及判刑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案件涉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上訴得直、定罪撤銷。

 

紀律研訊或行政上訴聆訊

香港醫務委員會

有關: Dr Lam M (MC 20/3354)

代表被告醫生。本案涉及業務推廣。

有關: Dr Lau OC (MC 19/426)

代表被告醫生。本案涉及病假證明書的發出及醫療紀錄的保存。

有關: Dr Tong HDE (MC 20/3247 & MC 21/014)

代表被告醫生。本案涉及業務推廣。

有關: Dr Cheng CC (MC 21/360)

代表被告醫生。本案涉及危險藥物紀錄的保存。

有關: Dr Lam TH (MC 17/264)

代表被告醫生。本案涉及藥物標示。

有關: Dr Ho KC & Ors (MC 17/049)

代表被告醫生。本案涉及約束衣的使用。

有關: Dr Chan YW & Ors (MC 16/245)

代表被告醫生。本案涉及約束衣的使用。

香港中醫藥管理委員會

有關: Mr WSB (CMC/007614/MC/3)

代表案中的中醫師。該案指稱該中醫師在施行針灸時的不當行為及沒有製備充足的醫療紀錄。在替該中醫師呈交陳詞後,委員會並沒有向該中醫師提出任何的紀律控罪。

有關: Ms YL (CMC/006980/MC/1)

代表被告中醫師。該中醫師面對一項專業失當的紀律控罪(涉指在施行艾灸時的不當行為)。該中醫師在研訊後獲裁定無罪。

香港護士管理局

有關: Mr YKM (NC 3259/7/B)

就有關管理局應否運用《護士註冊條例》(第164章)下的酌情權拒絕將答辯人列入註冊護士名冊內進行研訊。該研訊的重點在於答辯人過往有一項刑事定罪紀錄。在研訊後,管理局決定將答辯人列入註冊護士名冊內。

職業治療師管理委員會

有關: Mr YCS ((78) in OT 18/A/50)

就有關委員會應否運用《輔助醫療業條例》(第359章)下的酌情權拒絕將答辯人列入註冊職業治療師名冊內進行研訊。該研訊的重點在於答辯人過往有一項刑事定罪紀錄。在研訊後,委員會決定將答辯人列入註冊職業治療師內。

有關:楊國榮  (AAB 23/2020)

代表受約束人一方並就行政委員會的仲裁範圍作陳詞。

上訴審裁團(建築物)主席(由1.12.2021至30.11.2024)

頂部